广西女丢失身份证后“被结婚”又“被离婚” 起诉民政局不被受理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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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苏女士于2014年曾丢失过身份证,其后于2019年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竟发现自己于2014年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并要求撤销婚姻纪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陆媒《澎湃新闻》9日(周二)报道指,苏女士描述,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2019年11月,她和男友前往广西一家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苏女士和男友前往广西一家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竟发现自己于2014年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资料图片)

苏女士其后在唐县当地报警求助,广西当地民政局也曾联系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核实对比双方资料,但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不提供资料以作对比。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资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因为唐县民政局依然不予撤销婚姻登记纪录,苏女士将其告上法庭。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

苏女士表示,“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苏女士又指,因出现了“被结婚”和“被离婚”的纪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这些纪录会在买楼、子女读书、信用纪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律师:行政机关应直接撤销纪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澎湃新闻》的报道刊发后,涉事的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苏女士,称将办理撤销手续。唐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称,该婚姻登记处已经联系苏女士解决事件,稍后苏女士可以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