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出嫁后耕地被收回 镇政府:是村中多年规定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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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山东一名女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栏目向山东省委书记咨询称,自己于2018年3月16日与现役军人结婚,因配偶户口等问题,自己的户口未迁出村,但承包的耕地却被村征收,怀疑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自己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此,上述村所在镇的政府答复称,经调查发现,该村多年来每逢“土地调整年”,出嫁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由村集体收回土地。

上述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政府表示,涉事东白村多年来对村民责任田施行“五年一大调,三年一小调”土地调整办法,并且在土地调整年,出嫁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上述土地调整方法曾多次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一致同意执行延续至今。

镇政府回应表示,相关做法是村中多年的规定。(网站截图)

不过镇政府也指出,由于这名女子是军属,“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韩店镇政府已通知东白村委依法进行纠正。”

事件引发网民热议,不少人留言反对这样的规定,认为是对妇女的践踏。也有网民表示,此类做法是普遍现象,他们所在的村镇亦有类似规定:

“我们那里也是这样,有儿子的不管几个都有地,有闺女的,不管几个,出嫁之后都收回土地。”
“不是军属就没有权利了? 中国的男女平等是不是随便说说而已?镇政府解答一下。”
“各地都是这样操作”

对于上述事件,有律师在网上发文,认为该村有关做法已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基层自治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不能违反法律,不能够把村民自治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地农村妇女以及有类似情况的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根据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