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成年人“课金”或打赏网络主播 法院应支持返还
撰文: 叶琪
出版:更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不少孩童都要留在家中“避疫”,衍生出大量未成年人在游戏“课金”、打赏主播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二(19日)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返还“课金”或打赏的款项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指,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课金”、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法解释称,上述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虽然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童而言,他们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其次是支出款项的数额,指导意见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