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奸杀幼女坐监24年 陕西汉称遭刑讯逼供 坚称无罪申请复查
陕西汉中男子鲁天惠,因被认定是25年前一起奸杀幼女案的凶手,虽然他一度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被迫认罪,但最终1999年5月21日被判无期徒刑,经减刑。他入狱24年多后于今年1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55岁的鲁天惠提出申诉,坚称其不是凶手。陕西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院已对鲁天惠案启动立案复查,复查的最新进展暂不方便透露。
1994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红旗村二组村民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女尸,找到时已高度腐烂,仅剩骨架。经家属辨认尸骨所穿衣物和血型比对后,警方认定死者就是时年10岁的失踪女孩鲁莉(化名)。现存的案卷资料中,并无针对女尸身份及其他证据的DNA鉴定报告,且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清单中也未有提及。
尸检报告显示,鲁莉生前遭受过钝性损伤,但因尸体高度腐败,死因无法明确。
独居在褒河河堤边上长滩林场草房内的男青年鲁天惠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草房距离尸体被发现处不远,警方在鲁天惠住所门框、门口砖墩、枕头和白色衬衣上均发现了可疑血迹。
汉中市公安局1994年10月6日出具的血痕检验鉴定书显示,门框及鲁天惠白色衬衣上的血迹为ON型,与鲁莉的毛发、骨骼血型相同,而鲁天惠的血型为AMN型。
律师指传唤、拘传不合法律规定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将鲁天惠正式刑拘。在案的唯一一份拘传通知书显示,鲁天惠自9月16日就被警方带走讯问,此后的30天内,汉台分局共对其制作了9份笔录。鲁天惠的申诉代理律师邓学平认为,这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
据破案报告记载,在警方“反复地政策教育”和“摆事实、讲道理”等强大攻势下,鲁天惠交代了奸杀鲁莉的全过程。10月22日,鲁天惠被汉中公安汉台分局以故意杀人和强奸罪执行逮捕。
1994年12月,汉中市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汉中中院,此后五年间,汉中中院曾四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翻供:在办案人员授意下作有罪供述
1995年9月21日,该案一审首次开庭时,鲁天惠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所作。鲁天惠被羁押4年多后,1999年5月21日,汉中中院一审宣判:鲁天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该份判决认定,1994年8月8日晚8点,鲁天惠骑车返回住处,行至高堰斗门处,遇见鲁莉独立行走,便以给吃水果糖等将其诱骗至瞿鲁营村林场一废旧抽水机房外的洼地,对鲁莉实施奸淫。因怕罪行败露,鲁天惠用左手捂住鲁莉的嘴,右手掐其颈部,再用膝盖跪压鲁莉腹部,并持一水泥状物块在其前额部猛砸致其死亡。杀人后,鲁天惠又用塑胶编织袋卷裹尸体,移至150米外的稻田边,徒手拔掉部分稻谷,并徒手刨坑将尸体掩埋,之后又将拔掉的稻谷重新栽好。
警方未能找到“凶器”
然而,判决书显示的物证清单中,凶器水泥状物块和移尸工具编织袋均未在其列。案卷资料显示,办案警方在案发当年10月给出说明称,侦查员“经过两个多小时认真寻找,仍未找到”,这份手写案件说明未加盖公章。
此外,除了口供,判决定案最主要的证据是血型鉴定。但鲁天惠的申诉代理人邓学平指出,依据在案卷宗,办案单位从未对尸骨提取DNA,也未进行DNA鉴定,在此情况下无法确认鲁天惠白色衬衫和门框上的血迹来自鲁莉,“血型鉴定为种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鲁天惠杀人”。
因不服一审判决,1999年6月,鲁天惠提出上诉,三个月后,陕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鲁天惠称,在接受讯问期间,他遭到刑讯逼供,时至今日,他的一双小腿上还留有两道深红色的疤痕。
2004年6月,因鲁天惠持续申诉,汉中中院曾针对该案立案复查。案卷材料显示,主办人员得出的结论却是:即使经过一夜大雨后,主办人员根本无法徒手将水稻拔出,必须依靠工具。
不过,调查进行5个月后,汉中中院决定将申诉请求驳回,因为“血迹证明小女孩就是他杀死的”。
今年1月,经过3次减刑,在被羁押25年后,鲁天惠刑满释放,他回到老家与母亲一同居住,仍然坚持为自己申诉。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