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共享车辆下月实施新法 预付设上限原则上不收取押金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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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在内地成行成市,但近来不断相关运营企业传出资金链断裂,最终用户难以取回押金。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监总局、银保监会六部门近日就联合印发并试行新管理办法,自下月起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即使有必要收取,用户押金亦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据《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目的是要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其中所谓“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单车等。
其中第四条列明“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即使有必要收取,亦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从中选择其资金存管方式,同时“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至于在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中,第六条规定运营企业要在中国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帐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
第十一条则列明运营企业收取用户押金或预付资金的限额,其中共享单车单个帐号的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下同),其他共享车辆亦不得超过8000元,总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
针对用户难以取回押金等问题,第十一条同时列明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后应当及时退还,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备付金制度,金额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值得一提是,新管理办法已列明运营企业所收集到的预付资金,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