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被“校霸”强迫持刀决斗 15岁初中生杀人判囚8年
贵州黔南州瓮安县第四中学在2014年发生一宗命案,时年仅15岁的初中生陈泗翰,持刀刺死一名同校学生。陈泗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目前正在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惟陈泗翰家属认为,陈泗翰当时是被作为“校霸”的死者强迫以刀具决斗,为防止被伤害才会杀死对方,应属正当防卫。
据陈泗翰供述,事发在2014年4月30日,当天上午他与死者李东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时发生争执。李东连续踩了陈泗翰多脚,陈泗翰将其推开,二人随即发生殴斗。被旁人劝停后,李东向陈泗翰明言“放学后等着。”
当天早上第二堂课下课后,李东及其同伙来到陈泗翰所在班级教室前的走廊,将陈泗翰带到同层厕所附近楼梯处围殴,后又将其拉到5楼楼梯处再次围殴。中午放学时,李东再向陈泗翰表示要在下午“单杀”,即一人用一把刀决斗。
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在殴打过程中,陈泗翰将卡子刀拿出来杀在李东的胸部,李东就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杀在陈泗翰的左背部,接着陈泗翰又用卡子刀杀在李东的胸部后就跑了”。李东事后被送院抢救,但最终证实不治,法医鉴定其死因为锐器致心脏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至于陈泗翰则为锐性损伤,属重伤二级。
陈泗翰的代表律师认为,陈泗翰当时被李东威胁,生命处于危险边缘,不但三次打架均是李东无端挑起及处于被动,且在“决斗”时刺伤李东是防御动作及本能反应。惟法院认定陈泗翰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则用刀具刺向对方胸部,并有导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2014年10月28日,陈泗翰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黔南州中院驳回。
瓮安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日前接受内地传媒访问时表示,该案的结果是“双方都是比较接受”,“被害人家属毕竟失去了一个儿子,需要考虑到对被害人家属情绪的安抚”。该工作人员又坦言,当时的司法环境对于“正当防卫”的意识不明显,实务中很难判定。但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描述陈泗翰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我们最终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个从轻的处罚。”
家属至今仍在为陈泗翰申诉,认为陈泗翰是在持续遭受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为防止被对方伤害才杀死对方,属“正当防卫”。家属去年底向贵州高院递交申诉状请求重审,但遭驳回。及至今年3月,家属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已获接收相关材料。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