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滋女带病卖淫3年多 遭逮后坦白案情获轻判1年监禁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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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名女子去年11月卖淫时被警方当场查获,她事后主动供述,自己自2015年6月确诊爱滋病后,仍持续卖淫3年多。
云南寻甸法院周三(9日)宣判案件,认为被告坦承上述警方未掌握的案情,因而构成自首,故轻判1年监禁,并罚款1500元(人民币.下同)。
云南女子张丽(化名)2015年6月被云南寻甸县疾控中心确诊感染爱滋,但她其后仍持续在当地卖淫,并先后与多名陌生男子进行性交易。2018年11月2日1点左右,张丽与嫖客以300元的嫖资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当地警方当场查获。到案后,张丽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病情和过去卖淫的经历。
案件于周三(9日)在寻甸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丽清楚知悉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但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过法院亦指出,张丽因特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张丽亦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张丽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当庭判处张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根据内地《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仍然从事卖淫、嫖娼者,构成传播性病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