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妄之灾】陕西汉追女不成怒跳江 法院判女方赔偿7万元

撰文: 李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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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爱情,陕西省石泉县城一名30岁的男子因追求心上人不成,跳下汉江,结束自己生命。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图为陕西石泉汉江。(网络图片)

2017年底,小王(化名)在石泉县与小青(化名)相识,并就此展开追求,不过小青觉得双方性格差异,因而婉转拒绝小王追求。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出于女孩羞涩而不愿意,就时常跟踪小青。

4月18日,小青和男朋友小张出行,与小王在滨江大道河堤边相遇,小王气恼,将二人拦住,并质问小青说清楚与小张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气急败坏,便威胁要跳江。

小青不甘示弱地说:“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方赶来后,组成搜救小组寻找,然而那时小王已经身亡。

5月31日,小王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审理得知小青家住农村家中也甚是贫寒,小青在城里打工是为家中补贴所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跳河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陕西地方法院判决结果指出,该起事件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