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长为9岁儿交万元演电影“一号角色” 仅得3个镜头1句台词
香港人熟悉内地亲子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捧红过不少明星子女,甚至是素人儿童。近日,湖南有位何姓家长向影视公司支付过万元人民币费用,让9岁的儿子参演网络电影,未料发现其儿子作为“一号角色”竟然只得3个镜头,1句台词。何某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影视公司退还68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诉讼费用。
案件发生于2017年6月,湖南的何某看到某影业公司向全国招募小演员,于是鼓励自己9岁儿子参加选拔赛。何某儿子平时爱好表演,顺利通过选拔后,与影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定》。
合约约定安排何某儿子作为演员,参与拍摄公司制作儿童网络大电影《神奇的熊孩子》,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影业公司保证何某及儿子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住行,及何某儿子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不过,何某需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的费用。
今年1月31日,何某与他儿子进行电影的拍摄,何某发现在拍摄期间,影业公司虽然给他儿子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首播后,何某看到儿子在72分钟影片中,只出现3个正面镜头和1局台词。
双方对“一号角色”理解存差异
何某表示,影业公司对他儿子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发现“一号角色”有59人,前面原来还有7名“主演”。
何某认为,影业公司分配的角色相当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已经构成欺诈。何某多次与影业公司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影业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与何某签合时进行了口头释明指,“一号角色”与多个因素密切相关,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影视公司推还何某部分款项
据法庭查明,此次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与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何某儿子“一号角色”定义为出镜的演员,需要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而“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二号角色”出镜费用为98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对“一号角色”定义不同,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有明确约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指,鉴于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合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可。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某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