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订新规防“老赖”走数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可被充公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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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案件常涉财产归属纠纷,例如“已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和车辆”。6月13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就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统一执行尺度。
据《扬子晚报》6月15日报道,对于“老赖”所买的预售商品房,《解答》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而银行亦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一旦法院查封当事人名下预售商品房,开发商或“老赖”不得对抗法院行动,法院可以继续处理预售房产。
法庭执行命令时应先分割处理
很多时候,“老赖”给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或为对抗法庭命令而将房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解答》就下列情况,订明法庭仍可处置相关财产:
一、“老赖”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当事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老赖”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老赖”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老赖”的财产;三、对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老赖”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联名登记在“老赖”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
对于共有财产,《解答》指法庭执行命令时应先分割处理,但如若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就处置后的变价款,以“老赖”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