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大女婴离世火化后未留骨灰 父母起诉医院殡仪馆获赔4万元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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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名9个月大的女婴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父母委托医院太平间处理遗体,惟遗体经火化后未有保留骨灰。当地法院近日对案件作出判决,涉事医院需向女婴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人民币。
2023年1月,胡某、陈某9个月大的女儿,因病在重庆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但手术后也未能挽留生命,最终不幸离世。其后,胡某向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作出授权委托,委托刘某代为处理其女儿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
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后,获殡仪馆工作人员告知,“未满3岁的遗体没有骨灰,需要作出‘无灰’承诺。”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说明处书写了“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并在通知单“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签名。
遗体火化后,胡某、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女儿骨灰。殡仪馆表示,使用的火化机说明书载明,“0-3岁的婴幼儿,因未完全发育,骨骼未完全钙化,且存在骨骼小、密度低、质量轻等情况,经高温焚烧炭化后,在炉膛负压状态下,无骨灰留存。”且提交的遗体到馆通知单显示,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骨灰。
医院方面则表示婴儿死亡后胡某、陈某就后事处理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由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医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胡某、陈某遂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中得知,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婴幼儿遗体火化基本无骨灰,但并不代表完全不能留有骨灰。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通常对中华民族的丧礼的认知来说,死者火化并不意味丧礼的终结,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死者来说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火化后仍然会办理下葬事宜。现骨灰无法返还,胡某、陈某丧失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判决重庆某医院向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