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业打假人3天连食5餐河豚后举报索偿 法院驳回退一赔十诉求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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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3天内,一名男子在江苏泰兴5间酒店食河豚后举报,并到法院起诉,要求酒店退一赔十,理由是菊黄河豚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食用的品种。法院认为,原告有“知假买假”的行为,决定驳回其索赔的诉求。
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作出规制。

《现代快报》报道,2023年4月23日晚,冯某和朋友到泰兴一间店用餐,经介绍河豚为特色菜,冯某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式和一瓶酒,共消费549元(人民币,下同)。在河豚上菜时,冯某看见肝脏类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后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经朋友提醒,冯某才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他之后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泰兴市监局)举报。泰兴市监局调查后,向酒店作出行政处罚。

冯某在其中一间酒店食用的河豚。(现代快报)

随后,冯某和朋友在短短3天内,先后到泰兴市5间不同的酒店用餐并点了菊黄河豚,且向泰兴市监局举报,其中一间酒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间酒店被冯某告上法院。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建工经营的通知》(农办鱼2016 53号),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带骨),经过检验合格才可出厂,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内。

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带骨),内脏、鱼鳔、肠等其他部位均属于毒废弃物。(视觉中国)

冯某认为,被告几家酒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肴。根据《食品安全法》,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几家酒店辩称,冯某在3天内到多间酒店点河豚,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职业打假”,为了得到赔偿。冯某则称,自己确实是专门为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而食用河豚,若酒店原本就不卖河豚,自己也不会点,更不会起诉。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现代快报)

今年3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多间酒店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根据原告自述,上述行为是出于“专门奔著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确认是知假买假。法官表示,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他在点选菊黄河豚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不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求。目前,冯某在法院系统内,还有70多宗涉及食品安全诉讼。

庭审现场。(现代快报)

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作出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