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院67岁患者跳楼砸中他人致1死1伤 轻生前曾大喊“让开”
云南昆明市延安医院周四(4日)一名67岁患者坠楼,还砸中了另一名62岁患者。事后,跳楼者离世,被砸中的患者仍在救治当中。报道指,跳楼者生前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轻生前曾向一楼围观人群呼喊“让开”。
事发地点是昆明延安医院门诊大厅,目击者表示,周四上午10时许,他在现场听说一名老人从5楼跳下,砸伤门诊大厅另一名老人。事后,医院对两人进行了紧急救治。另有现场目击网友留言称,事发一刻听到巨大的一声,“过去看就躺著两个人”、“差点被砸到,砸伤一个老人”。
报道指,跳楼者生前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轻生前曾犹豫,并向一楼围观人群呼喊“让开”。但因医院人流较大,跳下后遂砸伤了另一患者。
官网资料显示,昆明市延安医院地处昆明市中心,占地78亩,核定床位2197张,40个临床和医技科室,目前已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技术力量雄厚,诊疗设备先进,科研实力强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在昆明市属医疗行业中年业务总量居市级医疗机构之首。
针对事件,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在医院这类人流众多的场合跳楼,行为本身有较大的致他人损害的可能,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被砸伤的患者属于侵权纠纷中的被侵权人,但作为侵权人的患者已经身亡,被侵权人应当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昆明这起特殊的坠楼纠纷中,楼下伤者可以向跳楼者的家属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跳楼者的遗产为限。
胡磊又补充,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医院也应当承担坠楼者侵权的补充责任,赔偿楼下伤者后再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