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被4名男子性侵 起诉3家涉案宾馆索赔105万仅获赔1.5万
12岁时被4名男子强奸,在强奸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下达两个月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受害人小慧(化名)在叔叔的帮助下起诉涉案的3家宾馆,每家索赔35万元(人民币,下同)。
5月27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3家宾馆未按规定进行旅客资讯登记,致使原告顺利入住被告公寓,受到侵害,各自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被害女孩的叔叔则质疑判决过轻,他指出,小慧在被侵害之后心理遭受了严重创伤,需要后续进行心理辅导治疗,法院判赔金额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不足以支付小慧因事件创伤的治疗费用,将申请再审。
受害者起诉涉案宾馆
2023年4月,甘肃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小慧被4名成年男子强奸一案,4名被告人被判犯强奸罪,刑期六年到十五年不等,共赔偿小慧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12.6万元。后原告及被告人之一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临夏市3家宾馆实施。根据2月5日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3家宾馆未按规定进行旅客资讯登记,致使原告顺利入住被告公寓,受到侵害。
小慧在2021年7月案发时尚不满13周岁。小慧叔叔武飞(化名)表示,案发时小慧的外貌特征、言谈举止明显是未成年身份,但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入住时,既没有询问三人的关系,也没有向小慧的监护人进行确认。
武飞介绍,案发后,小慧多次出现自杀、自残等行为,身体和精神健康受到非常严重的创伤。武飞认为,正是因为3家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共同造成了悲剧结果的发生,宾馆的侵权行为和小慧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6月,武飞以小慧的名义起诉涉案的3家宾馆,每家索赔35万元。
宾馆未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应负担相对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做出了核查、询问和报告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经营住宿服务的管理人,在为侵害人和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时,未审验、登记原告的身份资讯,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对其住宿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导致入住酒店消费者的人身损害,现因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月27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赔偿金额存争议
一审判决指出,小慧被性侵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民事赔偿部分已做判决,共赔偿小慧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12.6万元。原告提供401元的医疗票据,要求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对该主张酌情予以支援。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判决在综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已判决由第三人对小慧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小慧后续实际产生401元医疗费用结合涉案宾馆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对上诉人提出的损害赔偿共计判处1.5万元,判处适当。
小慧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侵害后果比较严重,被告也严重违反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的金额偏低。
判决对宾馆有警示作用
一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余年的检察官透露,性侵案件精神损害金额没有法定,司法实践中,判赔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的案例都存在。上述判决对宾馆酒店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宾馆从业者本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这样判决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也让营业者明确自己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