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3业主不遵清拆令被罚款逾21万 涉屯门私楼及元朗独立屋
撰文: 黄祐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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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表示,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21万元。
屯门私楼平台僭建物罚款逾7.5万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仁爱堂街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一个僭建物,面积约28平方米(约301平方呎)。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捡控,并于本月1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75,260元,当中55,2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元朗两幢独立屋僭建物共罚逾14万
第二及第三宗个案涉及元朗新潭路两幢独立屋的庭院及其中一幢独立屋天台上的若干个僭建物,面积合共约60平方米(约646平方呎)。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1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其中一名业主被判罚款75,750元,当中50,7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另一名业主则被判罚款66,660元,当中44,6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如无遵从清拆命令 最高罚款20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1月27日)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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