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夸大楼底被判囚 指3.5米高可建阁楼 法官:不能胡乱吹嘘
一名30岁地产代理早前向客户推销青衣楼花新盘明翘汇时,夸大其楼底高度达3.5米,表示可构建阁楼,最终令该买家买入单位,但事实上,单位楼底实际高度不足3米。早前涉案代理承认两项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控罪,并即时被判监禁两个月。其后涉案代理提出上诉,不过日前被高等法院法官驳回,维持原判。是次判决属《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实施10年以来首宗判囚个案。
惟值得留意,自2013年4月《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生效起,发展商在新楼盘销售时需要向公众提供售楼说明书,当中详情列明楼盘内所有细节。不过售楼说明书一直未有提供“楼底(净高)”资料,仅仅只提供“层与层之间的高度”,惟两者是不同数字,或导致市民、代理出现误解。有测量师建议,发展商日后可在楼书内加入“楼底(净高)”资料,以让买楼人士更加了解单位状况。
以特高楼底 可建阁楼作为招徕
据判案书内容所指,被告人李承德于2019年12月6日透过Whatsapp告知事主陈女士,该发展项目青衣明翘汇的1座1楼E室,即一伙399平方呎两房连181平方呎的私人花园可供出售,并向陈女士传送一幅1座1楼E室的楼书平面图,并表示该单位拥3.65米特高楼底,以及附上其被告人的电话号码。
其后于12月8日陈女士再透过Whatsapp向被告索取特色单位照片,而被告于传送两幅图像后,表示2A座1楼E室特色单位的楼底高度达3.5米可建造阁楼。最终陈女士于12月9日就2A座1楼E室签订为临时买卖合约。
↓售楼说明书提及单位的层与层之间高度↓
楼书内容仅列明“层与层之间的高度” 实际楼底不足三米
不过据楼书资料显示,1座1楼E室及2A座1楼E室只有列明“层与层之间的高度”并未有提及两个单位的楼底高度。而判词表指经量度后发现,1座1楼E室及2A座1楼E室的楼底高度分别介乎2406毫米(2.406米)至2955毫米(2.955米),以及2355毫米(2.355米)至2953毫米(2.953米)之间。即反映单位实际室内楼底高度不符合被告所指单位有3.5米楼高。
属违反诚信的案件
裁判官于判词表示,本案是一宗违反诚信的案件,又认为被告在进行销售前定必阅读过“售楼说明书”内的资料。加上单位以“楼花”形式发售,陈女士没有机会看“现楼”,只能信赖上诉人所提供的资料。
裁判官又指香港寸金尺土其住宅楼价高昂,一般市民并不轻易可以置业安居。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购买房屋是重大事项,若然错购一并非心中理想的物业,可能需要耗用额外及庞大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才可把错买的物业售出,纠正错误。
裁判官:佣金非细数目 物业成交不能胡乱吹嘘
裁判官续指,在一宗物业交易中,地产代理并非只充作一般的售货员,必须具有诚信,更不能胡乱吹嘘,作出不实和误导的陈述。地产代理收取的佣金不是一个细小的数目。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收取的佣金远超负责提供楼宇转让、按揭服务的律师所收取的费用。佣金高昂除了因为寻找客源有一定难度外,对客人承担的责任也是原因之一
受害人造成金钱损失 事后亦有大心理压力
另判词又指,陈女士当时她是打算用作自住的,但因实际楼底高度不足以令她可以加建阁楼,面积不足够自住,故她已将单位出租。除金钱损失外,陈女士亦因此事觉得心理压力大,常与家人吵架,经常有不舒服及恶心的感觉。
最终在考虑到立法原意,案情的严重性和上诉人所承认的罪责后,信纳两个月的即时监禁绝非过重, 由于上诉理据不足故上诉驳回。
验楼师:层与层之间高度不等同实际楼底
资深验楼师赖达明表示,“楼面平面图”显示的层与层之间的高度距离,是该楼层石屎地台面与上一层石屎地台面之高度距离,包括楼板的厚度,所以并不等同单位的实际楼底高度。另外,由于楼板(不包括灰泥)的厚度为150毫米(0.15米),因此实际楼底高度会比楼书中“层与层之间的高度”为少。
泓亮咨询及评估董事总经理张翘楚表示,“层与层之间的高度”与“楼底(净高)”是两个不同的数字,两者通常都有数百毫米的差距,普遍介乎约150毫米(0.15米)至300毫米(0.3米)。作为测量师当然很清楚明白当中的差异,但未必每一个代理、市民都明白当中情况,因此或出现误导。
测量师倡新盘楼书加入楼底资料
目前新盘销售时提供的售楼说明书,仅仅只会提供“层与层之间的高度”,并无提供实际“楼底(净高)”的资料。张翘楚认为,其实在楼书上提供“楼底(净高)”并非难事,如商业物业、写字楼单位普遍也会提供相关数字,以便各个行业进行装修工程,而停车场也会在入口标明高度限制、净高等数字,以防止过高的车辆进入。不过目前新盘楼书却未有提供相关数字,建议发展商可加入相关资料。
写字楼、停车场通常标明楼底(净高)
此外,他又指出,每个住宅单位的各个位置,上方也会有不同的横梁,因此发展商或代理销售单位时,建议也需要列明单位的高度范围,以反映单位各位置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