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权宪法保障若被废 美国有可能走上人权倒退的滑坡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两个多月前写下的多数法律意见,在5月2日史无前例地被全文公开,引起美国政坛重大震荡。该判决如若最终成为事实,美国人将失去联邦层面的堕胎权保障,有26个州相信会马上对堕胎进行禁制,一些严厉的禁止堕胎法律,例如得州禁止怀孕6周后的堕胎,连强奸、乱伦个案也不得豁免的立法,将不再违反美国宪法。设身处地去想想,这无庸置疑是一种人权倒退。
对于现已被最高法院证实为真的98页堕胎权案法律意见内容,美国总统拜登警告其他以“私隐权”为基础的人权保障——当中包括同性婚姻的自由、已婚人士使用避孕药的自由等等——都可能受到威胁。他称:“如果这个判决成立,这真的是一个激进的决定。”
堕胎权乃私隐权的延伸?
作为一个颇为年轻的国家,美国宪法却是一部极古老的法律文件。不少现代人眼中应有的人权保障,也要依靠最高法院对这份历史文献的解读才能达成。
今天争议风眼中的堕胎权,经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而建基于“私隐权”之上。而“私隐权”本身也不在美国宪法的明文保障范围之内,对于各种私隐权的保障自1920年代起才逐渐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从宪法中“解读”出来,当中最先的一个判决,就是1923年一宗有关州政府介入家长对子女教育决定权的案件。
这一种“私隐权”,正如阿利托大法官在其法律意见中的区分一般,与我们一般理解的私隐权有一定程度的区别。当我们谈到保障私隐,这主要是指保障一些特别的资讯免受公开的权利。这是第一种私隐权。
而作为美国多个个人权利保障基础的“私隐权”,则是个人能免受政府干涉而作出并执行重要个人决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私隐权可以用于保障家长对自己子女教育的决定权(案中所涉牵的法律是一条禁止对年幼儿童教授德文的条例)。
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乃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中,最高法院引用私隐权裁订该州禁止已婚人士拥有避孕药的法律违宪,期间就把宪法的私隐权保障形容为其他宪法条文的“阴影”(penumbra)和“散发”(emanation)。
其后,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2015年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最高法院都用上了这种保护私隐权的逻辑去对妇女的堕胎自由和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提出了保障。
非明文保障权利的历史判准
然而,这次被泄漏的堕胎权判决法律意见,当中似乎提出了一种决定哪些没有被明文写进宪法中的权利才能得到宪法保障的判准:如果宪法没有明文提及的话,这种权利必须“根深蒂固于本国的历史与传统”(deeply rooted in this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
事实上,在法律意见的文本中,98页的文件有31页也是美国各州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各种禁止堕胎法律的概述,用以证明堕胎权的保障根本没有“根深蒂固于美国的历史与传统”。
问题是,无论是避孕药的使用,还是同性婚姻的权利,都很明显没有在近数十年以前在美国有过“根深蒂固的历史与传统”。如果使用同样的判准,未来这些权利也可能同样作废。
在其法律意见中,阿利托也特别提到了这一点。他认为,相对于保障避孕药使用、自由婚姻等等都没有在宪法中得到明文保障、却建基于私隐权或自由理念的权利,堕胎权是一种特别不应该受到保障的权利,因为堕胎能“毁灭”一个生命。由于这个事实性的不同,阿利托似乎并没有准备好将同样的逻辑运用到这些其他“不会杀人”的权利保障之上。
阿利托强调:“我们的决定仅有关于堕胎的宪法权利,无关其他权利,在此意见中的任何内容也不该被理解成对其他不关涉堕胎的先例提出质疑。”
然而,如果阿利托的判准成立的话,避孕药使用、同性婚姻等权利会否“毁灭生命”根本无关乎这些权利有没有得到宪法保障——除非阿利托以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需互相平冲的相称性原则去衡量宪法权利。但相称性原则本身并不在美国宪法的法律传统之中。
因此,从理论上讲,此刻堕胎权若据此逻辑而被推翻,同样的逻辑也可延伸至同性婚姻、避孕药使用等其他权利之上。阿利托故意将其他权利排除在外,只是一种让其法律意见看起来不那么激进的做法而已。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由保守派大法官以六三之比占了绝大多数,加上现时的唯一摇摆票、首席大法官约翰罗拔丝(John Roberts)2015年曾认为禁止同性婚姻不违反私隐权,如果阿利托的多数法律意见最终成为正式判决,可以预见部分保守派人士会像反堕胎权一般,透过共和党州份故意订立违宪之法,借诉讼将案件推上最高法院,期待保守派多数将会收回这些人权保障。
在过去,人权保障通常是像泼出去的水一样,只有扩张而不会收回。今日的美国,在堕胎权被夺之后,将有可能走上逐步废除各种人权保障的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