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幕府》|外交与暴力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于亚洲最常用的力量
【01哲学编按】我们都听说过“东印度公司”,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实然并不只是“公司”,更是一个政治实体。以下将介绍它的性质、法律基础,以及在亚洲它习惯怎样行使自己的力量。
本文节录自亚当.克拉洛《公司与幕府》〈引言 驯服荷兰人〉。
本书试图采取另一种不同的途径,起点是再度检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本质。尽管所有人都使用“公司”这个标签称呼荷兰东印度公司(本书也同样采用这个称号),但这个看似直截了当的名词却可能深具误导性。被人称为世界第一家跨国企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确实拥有若干看起来颇为近似现代公司的特征。不过,很特别的是这家公司还拥有主权能力,而这可是《财星》五百大企业当中最富可敌国的公司也不可能拥有的条件。因此,依循凡固尔(Jurrien van Goor)的说法,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最贴切的描述,就是称之为一个混合型组织,成功结合了企业与国家的性质。
这种混合型的本质可以直接追溯到该公司的创立文件:一六○二年的特许状,尤其是其中的一个条款。在规定这个组织复杂商业结构的一长串枯燥内容当中,第三十五条这项条款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赋予了传统上由国家独占的主权权利。这项条款的内容指出:“在好望角以东,但也包括麦哲伦海峡内外,上揭公司得采取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国会之名与君主及统治者签订协定与合约,亦可建造堡垒与要塞,以及任命总督、武装部队、司法官员和其他必要服务的官员,以便保有那些地方并且维持良好的秩序。”如果拆开来看,第三十五条总共描述了三种范围广泛的权力:与该公司遇见的任何统治者从事直接外交的权利、拥有(当然也包括部署)军事部队的权利,以及对领域获取控制(藉著建造堡垒与要塞)的权利。这三项强大的力量构成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自从其船只首度出现在亚洲海域以来,该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些权利。
在此处列出的三种力量当中,哪些最常受到使用,答案很明确,没有丝毫疑问。杰出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史学家包乐史指出,该公司在亚洲采取的策略完全立基于两件工具上:外交与暴力。他描述了该公司的营运特色,亦即不断交替使用“schenkagie(透过送礼与外交交涉追求有利的贸易条件)”与“conqueste(征服土地或者借由暴力强制索取有利的贸易条件)”这两种手段。第一支荷兰远征队的领导人带著信函与礼物,试图与这个区域各地的君主建立直接关系,并且借此确保进入外交网络的管道。条约虽然必须呈交给国会批准,但由于欧洲与亚洲距离遥远,因此荷兰东印度公司等于能够自由从事独立外交。与这种外交行动平行进行的,则是同样活跃的军事行动。当时的荷兰本身就处于看似永无止尽的战争,因此其所创造出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深深涉入暴力。荷兰舰队攻击伊比利半岛国家在亚洲的贸易网络,瞄准马尼拉与麻六甲等关键要塞,并且从事大规模的私掠活动。荷兰东印度公司决心打进最有利可图的贸易网络,也同样不惜以枪砲对付当地的竞争对手,一旦发现亚洲国家的官员,由于销路受阻,转而与敌人联手合作,或是认定他们违反了合约的规定,就会在海上攻击那些为这些国家所用的船运。除了从事外交与暴力活动的权利之外,荷兰东印度公司也借由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而获得了建造堡垒、任命总督、建立法律架构以及成立完整政府的权限。这点实际上就是一张建立殖民地的空白支票,而该公司也在安汶、爪哇、班达(Banda)与台湾等处首度取得土地之后兑现了这张支票。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史学家有时候会将这家公司描述为一个本质上的商业组织,只是消极被动地被拉进建立帝国的活动,而在此一过程中逐渐受到转变。这家公司虽然确实从来没有一套建立帝国的庞大计划,却也绝不只是一个由商人组成的集团,只想从事低买高卖的商业活动。只要看看派驻于亚洲的高阶人员所写的信件,就可以看出他们绝对不是把自己的雇主视为一个有限的组织,只该把注意力放在贸易上而尽量避免其他的纠葛。相反地,他们把自己的公司视为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追求利润最直接的途径就是扩张荷兰在亚洲的力量。顾恩(Jan Pieterszoon Coen)这名早期总督所说的话,虽然可能在太多不同情境中受到太多次的引用,但还是足以代表官员对于边疆地区所抱持的整体态度:“东印度贸易的追求与维系必须受到自身武力的保护,而且⋯⋯武器必须由贸易赚进的利润提供资金。简言之,没有战争的贸易或是没有贸易的战争都无法长久持续。”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行为者,被亚洲充满不确定性的政治环境带上一条陌生的道路,而是从一开始除了是个经济组织之外,还是个政治与军事组织。
该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明白认知到这项特征,并且视之为荷兰扩张模式当中最重要的性质,也认为自己如果想要达到同样程度的成功,就必须仿效这种做法。对于荷兰模式最具揭露性的一项评估,来自于十七世纪那位伟大的联省共和国观察家坦普尔(William Temple):
我最后要提的一件事,就是他们在独占东印度商业上得到的大幅进展,原因是他们打败了葡萄牙人,也对当地土著发动许多战争而获得许多胜利,而因此迫使对方签署了排除其他所有国家的专属贸易条约,并且允许他们在海峡与山隘建造堡垒,管制进出的交通。这些〔成就〕⋯⋯来自于东印度公司的运作与施行。该公司把这件事当成国家经营,而不只是贸易,于是在东印度造就了一个邦国,实际上依据该公司的命令治理,但在其他国家眼中看来就像是个主权国家,能够对他们权势最大的国王宣战以及谈和,也可以派遣四、五十艘战舰与三万名士兵出战,而且这还是最保守的估计。
因此,我们绝不该把荷兰东印度公司运用主权力量的做法仅仅视为一种边缘性的活动,只是附带于贸易这项比较重要的事务。第三十五条赋予该公司的权利,实际上在荷兰推进亚洲的过程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亚洲国家的官员没有看过一六○二年特许状,但他们面对的这个组织却决心充分运用那份特许状的规定内容。荷兰东印度公司怀著对自身权利的明确概念,以及运用本身一切力量以达成目标的决心,在十七世纪期间抵达了数十个国家,包括小型的港口政体乃至巨大的帝国。由此带来的结果经常是冲突,原因是既有的外交、政治或商业领域看起来显然没有可供这个野心勃勃的闯入者立足的空间。
这样的模式在日本明白可见。荷兰东印度公司带著志向高远的计划来到这里,希望获取德川幕府的外交承认(以便提高其在协商中的地位)、掌握关键贸易航路的控制权、驱逐竞争对手(尤其是葡萄牙人),并且将自己确立为东亚的首要海上强权。在与德川幕府官员的讨论当中,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使者先是标举欧洲为自己的外交行为赋予正当性,然后主张总督有权派遣大使直接进驻江户、坚持自己能够在德川幕府的海域中对日本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开战,并且占据台湾岛的部分地区,拒绝给予早在多年来就一再航行到台湾从商的日本商人以通行权。为了实现这些野心,该公司不惜动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支强大的舰队,除此之外,还有由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及其他著名学者帮忙提供的那套法律语言。
荷兰东印度公司因为采用这类策略,而在日益秩序化的德川幕府世界中成了一个难以管束的对象,于是一再与日本当局产生冲突。双方在特许状第三十五条赋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外交、暴力与主权这三项权限上所出现的冲突,就是本书的主题。我和苏布拉马尼亚姆一样,也把这个时期视为“有限冲突的时代”,亦即荷兰与日本的互动特色不是一种相对和谐的伙伴关系,而是一连串的冲突。藉著挖掘可得的参考文献(包括荷兰与日本的文献),我的目标是要针对这些个别的冲突提供详细的个案研究。因此,本书舍弃了较为全面性的做法,而选择聚焦于一连串的关键时刻。换句话说,本书的重点不是荷兰人在日本的历史或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史──这些都已经受到许多不同学者的详细阐述──而是分析荷兰东印度公司身为一个混合型组织的本质如何展现于日本列岛上。
聚焦于这些冲突,可让我们摆脱荷兰人在日本行事节制的那种熟悉说法。对于荷兰人的标准分析,总是强调他们身为勤奋的新教徒商人的角色,只纯粹对贸易感兴趣,而且如同古德曼(Grant Goodman)所言,追求一套“稳定而节制的政策”,因此和他们那些一心想要拯救他人灵魂的葡萄牙竞争对手不同,得以避免和日本政权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实际上,只要仔细检视十七世纪上半叶,就会发现荷兰人在日本是惊险地避过一个接一个的冲突。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记录通常把德川幕府呈现为一个专横的政权,总是一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该公司面对的许多问题其实在相当程度上都是自己造成的结果,不是源自幕府将军的一时兴起,而是源自该公司的政策。在江户时代的日本,荷兰人远远不是有些人想像中那种温和的商人,而是一股凶猛的破坏性力量,在驻在日本商馆的初期尤其如此。
文章下篇——《公司与幕府》|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再怎么谦卑都不为过”
《公司与幕府:荷兰东印度公司如何融入东亚秩序,台湾如何织入全球的网》
作者|亚当.克拉洛(Adam Clulow)
译者|陈信宏
出版社|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2020年8月
【本文获“左岸文化”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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