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哲学的四个关键
作者|郭嘉荣
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注1】 是一位英国哲学家,一般西方哲学史课程或概论都以他和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以及柏克莱(George Berkeley, 1685-1753)作为现代早期的经验主义代表。虽然今日的哲学学生都必定会对休谟的哲学有一定认识,但就我极有限的认知,很多人都有或多或少的误解,以至未能欣赏到他的哲学的精彩之处【注2】。我读硕士时专研休谟的美学,对于这些误解之害有很深感受。近日读到《01哲学》介绍休谟的短文(上、下)当中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遂而萌生了写这篇文章的念头,希望透过分享自己研读休谟的一点心得,一解各方中文哲学同好的困惑。当然,我还远不及专家程度,加上学力有限,文中不免还有不善之处,但愿这些瑕疵能起引玉之用,吸引更多人写出更好的文章。
本文目的在于厘清休谟立说的目标,以及这目标如何形塑他的哲学方法,为免引入太多旁支,故尽量避开一些不必要的具体细节。这些细节当中包括了一些休谟哲学的基本概念,将来有机会再写文章介绍。
彻底的怀疑论者?
休谟在生时,他的哲学已经常被划归为怀疑论,就连休谟自己也自称为怀疑论者;但事实上,怀疑论充其量只可算作他的哲学的一个面向。当代的休谟专家 David Fate Norton 便认为应将休谟理解成一位“后怀疑论哲学家(postskeptical philosopher)”(Norton, 2009, p.9, original italics)。换个说法,休谟的哲学其实是对怀疑论的回应。这一点认识对于我们把握休谟的理论脉络十分重要。
关于人性的学说 (A Science of Human Nature)
要准确理解休谟的哲学,最简单直接的方法便是读他的《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注5】 当中的〈导论〉,而《人性论》的副题其实已指出了一大重点:
Being an Attempt to Introduce the Experimental Method of Reasoning into Moral Subjects【注4】
也就是说,休谟的哲学的目标就是要将理性思维的经验法则运用到一切有关人类心灵的本性的学科当中。【注5】
We must therefore glean up our experiments in this science from a cautious observation of human life, and take them as they appear in the common course of the world, by men’s behaviour in company, in affairs, and in their pleasures. Where experiments of this kind are judiciously collected and compar’d, we may hope to establish on them a science, which will not be inferior in certainty, and will be much superior in utility to any other of human comprehension. (Treatise,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0)6
以自然科学为模仿对象,休谟认为我们必须细心谨慎地观察人类的生活,再以此为基础去建立一门关于人类心灵本性的学说。由此衍生出一个很关键的要求:
And tho’ we must endeavour to render all our principles as universal as possible, by tracing up our experiments to the utmost, and explaining all effects from the simplest and fewest causes, ’tis still certain we cannot go beyond experience; and any hypothesis, that pretends to discover the ultimate original qualities of human nature, ought at first to be rejected as presumptuous and chimerical. (Treatise, Introduction, Paragraph 8)【注7】
在建立这门学说的期间,我们固然要尽力找出经验背后的普遍原理,但休谟警告我们千万不能跨越经验的界限。
我认为细心谨慎的观察及不跨越经验的界限是休谟的两大哲学纲领。一般介绍休谟的文章都会强调后者,而前者的角色却不是人人留意到。在这处,我们可以用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想法作例说明。
因果关系
休谟认为人类的观念 (idea) 可分为简单观念 (simple idea) 和复合观念 (complex idea),后者由前者组合而成,而所有简单观念都源于简单印象 (simple impression);故此所有观念都可追溯到某些简单印象。在众多复合观念中,“因果关系”便是其中之一。
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可分为两个步骤。他第一步指出了“因果关系”这观念包含了“必然的连结 (necessary connexion)”这个观念,但在经验的界限内,我们并不能自外界事物获得“必然的连结”的简单印象。我们可以观察到甲乙两件事物,还有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在空间及时间上相邻、因在时间上先于果,并且我们每一次都观察到两者如此结合着。然而,休谟认为我们无法再从对两件事物的观察发现到上述之外的关系。而且,无论观察多少次,我们都无法确保甲乙两件事物日后不会各自单独出现,因而反证两者之间其实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自外界事物获得“必然的连结”这个简单印象。
第一步单独来看只不过是一个怀疑论论证,有些人来到这里便下结论说休谟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可是这说法并没有根据。首先,休谟并没有否定因果关系客观存在的可能性,只是说我们无法在经验中观察到外界事物之间有没有这种关系。第二,我们要谨记休谟的哲学要求细心谨慎的观察。他观察到的是我们有“因果关系”这观念,而当中“必然的连结”这个观念不可能来自对外界事物的经验,所以我们发现了一个有待解释的现象:“必然的连结”这个观念从何而来?休谟在第一步所做的,其实是疏理出他真正要解释的对象是甚么。
休谟的第二步表现了他的“后怀疑论”面向。他发现,每当我们看到或想到因,我们的心灵都会习惯性地由因的观念或印象过渡到果的观念。这个过渡源于心灵中非理性的部分(想像力),是我们无法抗拒的,就好像因的观念和果的观念之间有着必然的关系。我们的心灵对其自身之内这无法抗拒的过渡有一个反省印象 (reflective impression),而这印象便是“必然的连结”这个观念的来源。
由此例可见,休谟不是单纯地怀疑我们的观念,更不是要人扬弃这些观念;他真正要做的是解释我们为甚么有这些观念。怀疑论只是他的哲学的起点,其后的解释才是精彩之处。
归纳法
我们再看另一个例子。
有些人以为休谟只是单纯地论证归纳法是不合法的推论方式,但这也是一种误解。当然我们可以把他的论证抽出来单独考虑,但若要准确理解休谟的哲学,我们便要仔细阅读他如何解释“人类普通地运用归纳法”这个现象。
就如对“因果关系”的解释,休谟解释归纳法时都诉诸心灵的运作。举个例子,当我们过去每次见到的乌鸦都是黑色的,心灵的非理性部分便会习惯了“乌鸦”和“黑色”两个观念连结在一起,以至每当“乌鸦”这个观念在心灵中出现,“黑色”这观念也会自然地随之出现在心灵里。在形成了这种习惯后,我们的心灵中便加入了一条通则 (general rule)。这里描绘的心灵活动都是自然发生,并不是我们所能控制。
这还不是故事的全部。休谟把通则的影响划分为两类。上面乌鸦的例子展示了通则的第一层影响 (first influence of general rules)。休谟进一步指出,当我们检视以上所述的心灵活动,并将其与知性 (understanding) 的活动(例如经确立的因果推理)比较,不难发现前者其实并不具备后者的规律性,令我们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或形成偏见。可能的例子包括:观察时看得不清楚、观察过的个体数量太少、推论时头脑不清等等。我们在经验中观察到,在这类情况下推论通常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以这些过往的失败经验为基础,我们的心灵自然地建立了一些反思性的通则,让我们能够判断某心灵活动是否可靠。依据这种通则进行的反思性心灵活动便是通则的第二层影响 (second influence of general rules)。
按照休谟的理论,人们进行归纳推理时,其实就是心灵按照其习惯活动。观察过的黑色乌鸦令我们的心灵习惯了从“乌鸦”这个观念转向“黑色”这个观念,这种习惯之不能抗拒令我们觉得所有乌鸦都是黑色。通则的第二层影响能帮助我们反思个别归纳推论是否可以接受。若果我们判断某个归纳推论不成立,我们便要抵抗其背后那条通则的第一层影响,唯一的方法只有在经验中令心灵形成新的习惯。只有习惯才能抗衡习惯对我们的影响。
我们可以再次看到,休谟的最终目的是要探究他观察到的现象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心灵的本性。
非理性的心灵、心灵共同的本性
前面的讨论都集中于《人性论》卷一〈论知性〉的范围。我们能够发现知性的运作其实也涉及到心灵中的非理性因素,例如在心灵中形成通则的主要因素是心灵的习惯。这些非理性的部分还包含想像力 (imagination)、情感 (passion)、品味 (taste)等,而其背后的运作原理便是卷二〈论情感〉及卷三〈论道德〉处理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由之前对于通则的第二层影响的讨论引申出两个关键点。
第一,休谟认为人类的心灵中,非理性的部分(例如想像力、 情感、品味)都是自行活动的,我们并不能凭意志去干预其运作。然而,我们必须通过这些不受控的心灵活动才能对真、善、美作出判断。在此限制下,为了能够作出准确、洽当的判断,我们只有一方面确保单纯由理性作出的判断正确无误,另一方面确保非理性的心灵活动能够在理想的状况下进行。理想的状况无法先验地定义,只能从经验中谨慎地观察我们的心灵活动,再慢慢归纳出哪些状况更加有利于我们明辨真、善、美,并在心灵内形成通则。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时会不自觉地受到这些反思性的通则的第二层影响(“百姓日用而不知”),而哲学家就会再进一步把这些通则发掘出来,整理成自己的一套主张。
第二,在哲学家立说的过程当中,自然会有各种不相容的主张出现,各自宣称自己揭示了人类心灵运作的最终原则,各家无法取得共识。幸好,休谟相信人类心灵有着共同的本性,所以一方面我们理应能够对真、善、美作出相同的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各自的经验能够适用于其他人。在社会中,人性中的社会性驱使着我们与其他人交流,分享经验、互相提点,各种主张的距离得以收窄,逐步合流,一点一滴地凝聚起共识。即使历史上,每个时代都会流行一些昙花一现的主张【注8】,但人心最终都会流向那些能够准确把握人类心灵本性的主张,所以只有这些主张才能抵受时间的考验,流传后世。
休谟对人类心灵的这种观点,对我们理解他有关道德及艺术评论的理论极为重要。由于休谟没有把他对艺术评论的看法写进《人性论》【注9】,所以下面我只指出此两点关键在他的道德哲学中有甚么角色,让本文的讨论能够维持在《人性论》的范围内。
合理的道德情感
休谟说过理性是情感的奴隶。这主张或许让人轻视了理性以至理解力在道德判断的作用。
休谟认为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格,而善与恶分别由欢愉及痛苦两种情感构成,但并不是所有欢愉或痛苦都可告知我们事物的善恶。要判断善恶,我们还要通过移情作用 (sympathy),进入一个一般的视点 (general viewpoint) ,去感受受到某某人格影响的人的欢愉或痛苦。所谓一般的视点是指这个视点不受我个人的经验、处境、心理状态等等独特又主观的因素决定,所以与我拥有共同的心灵本性的其他人也能进入这样的一个视点。进入了这样的视点后,我们的情感便会自然地对有关的事实产生反应,令我们感到欢愉或痛苦。只有这种并非源于我们个人的独特性的欢愉或痛苦,才是构成善恶的情感。
可是,我们的情感可以是不合理的,例如情感的对象根本不存在,或者此对象虽然存在,但其实不会导致我们原先所想的后果。如前所述,我们心灵的非理性部分都是自行活动的。这些部分就如一部全自动的机器,放入相同的东西就会输出相同的东西,而放入不同的东西便不能保证输出的东西是一样了。要确保我们每人都能基于合理的情感作出相同的道德判断,我们便要对事实有相同的认识,这便是理性和知性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需要运用理解力和理性去确定某某人格会对其他人构成甚么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会为这些人带来甚么利弊。经验的通则告诉我们真实而又全面的认识能让我们对事实达成共识。对事实相同的认识加上相同的视点,相同的心灵本性便让我们感受到相同的合理情感,进而下相同的道德判断。要是我和你作出了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我们至少其中一人的判断出了问题。我们可以互相检视对方作判断的过程,发现并解决问题。我们在社会中寻求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侦错的过程,让我们一同逐步看清真正的善。
由此可见,休谟对非理性心灵的理解一方面将情感置于道德范畴的中心,另一方面也为理性和知性保留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同时,他之所以相信人类有可能在道德判断上取得共识,正正因为他认为人类的社会性自然地发挥着其凝聚力,并相信人类拥有共同的心灵本性,而只有这共同点才能让我们在个人的喜恶之外建立起道德的领域。
结语
本文利用《人性论》讨论过的三大范畴(知性、情感、道德)介绍了休谟哲学的几个关键点:谨慎的观察、不跨越经验的界限、非理性心灵之不可干预、人类心灵本性(及其中的社会性)的共同性。前两点源于他要建立一门比得上自然科学的关于人类心灵的学科这个目标;第三点来自他根据前两点对心灵作出的观察;第四点则与他认为经验推论必然假设了自然稳定不变这一主张有关,而这主张亦以前三点作基础。【注10】我读硕士时,搞懂了这几点之后,研究便有很重要的突破。我很肯定自己并不特别,所以相信我的经验能够适用于其他人。希望帮助到大家。
最后推荐一些参考资料。
休谟的文笔很好,我的英文书写在读硕士期间进步了不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仔细慢读休谟的原著。由于时代不同,原文的文法、用字、拼字法都与今日的英文有点出入,所以初起步难免比较辛苦,但付出一段时间的努力后,必定可以在休谟的原著找到很大乐趣。牛津近年陆续出版休谟的全集 (The Clarendon Edition of the Works of David Hume),每本都有编者非常详尽的附注,极有参考价值。已出版的包括《人性论》、《人类理解论》及《道德原理研究》三本核心著作。若要方便查阅,网上亦不难找到全文的电子书,而网页版当算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 最齐全及最方便使用。
休谟在中文哲学圈好像不太受重视,这跟西方哲学界的情况大异。有关休谟的中文著作极少,加上我基本上不读用中文写的西哲书,所以下面只推介一些英文二手著作:
Brown, C. R. (2008). Hume on moral rationalism, sentimentalism, and sympathy. In E. S. Radcliffe (ed.), A Companion to Hume (pp. 219-239). Malden, MA: Blackwell.
这篇文章很仔细地介绍了休谟如何理解“sympathy”,由于这个概念对于理解休谟的道德哲学及美学非常重要,所以很值得一读。
Hearn, T. (1970). “General Rules” in Hume’s Treatis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8(4), 402-422.
在一般哲学史概论中,很少会提及休谟所讲的 general rules,但其实 general rules 在休谟的哲学中有着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这篇文章很简要地介绍了这一个概念,读后再看原文,必定大有助益。
Immerwahr, J. (1991). The Anatomist and the Painter: The Continuity of Hume’s Treatise and Essays. Hume Studies, XVII(1), 1-14.
除了经常提及的《人性论》、《人类理解论》、《道德原理研究》、《自然宗教对话录》四本主要哲学著作,休谟还写了不少单篇论文。这篇文章讨论了休谟在不同著作中所采用的不同写作手法,而当中其实牵涉到休谟对哲学及哲学家的作用的见解。
Jones, P. (1982). Hume’s Sentiments: Their Ciceronian and French Context.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Peter Jones的著作对我的硕士研究有很大的启发,自然要大力推荐。这本书疏理出西塞罗以及休谟在法国的日子对他的哲学有甚么影响,内容比较深,亦引用了不少法文原文(没有英译!),有兴趣进一步研究休谟的话绝对不要错过。
Norton, D. F. (1982). David Hume: Common-Sense Moralist, Sceptical Metaphysici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这本书整理出休谟的哲学中的两大面向,建议与上面 Immerwahr 的文章一起读,可以避免不少对休谟的哲学的误解。
Norton, D. F., & Taylor, J. (Eds.) (2009).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2 e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入门书的不二之选。广度及深度都安排得很洽当,而且文章都很清晰。仔细阅读后,对基本概念的掌握已足够令你不难跟上的大部分讨论休谟的文献。
注释:
1 一般音译为“大卫・休谟”或“大卫・休姆”。受到中文语音系统所限,不少外文人名及地名的中文音译都加入了一些原文没有的音节,以译出附在原文个别音节尾部的辅音。也可能是旧时引入西方思想时,中国的译者不清楚某些字母并不发音,如所谓的 “silent e”。“休谟”的“谟”或是为了译出原文的 /m/ 而加入,又或是当初译者的误会。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洛克”和“伯克莱”的“克”。假若是后一种情况,我认为不应继续错下去;而若为前一种情况,则我虽然能够明白背后的考虑,但仍是不太认同这种做法。所以我一向宁可中英夹杂,也不用中文译名,本文自然不例外。【01哲学编按:为求与网站其他文章的名称统一,同时中文哲学文章不可能因译音问题而保留人名不译(尤其是重要哲学家),故本文在编辑时将所有“Hume”改为01哲学惯用的“休谟”】
顺带一提,Hume 来自苏格兰,他的姓原本的串法是“Home”,但后来因为英格兰没有人知道正确的发音,他便在1734年将串法改为“Hume”。
2 可能你会以为这只是学生程度的现象,但即使是在国际学术期刊中有关休谟的文章,有时候也可发现同样的误解。
3 《人性论》第一、二卷初出版时休谟只有27歳⋯⋯
4 注意此处的 “Moral” 的意思是“有关人性的”,而不是单单指与道德伦理有关。休谟在《人类理解论》第一章开首更直接在 “moral philosophy” 和 “science of human nature” 之间划上等号。
5 Francis Bacon (1561-1626)、Robert Boyle (1627-1691)、Isaac Newton (1643-1727) 等等现代自然科学的奠基者对休谟有很大影响。
6 我手上只有北京商务1996年出版的中译本(关文远译,郑之骧校),译文如下:
因此,我们必借审慎观察人生现象去搜集这门科学中的种种实验材料,而在世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着人类的交际、事务和娱乐去取得实验材料。当这类实验材料经过审慎地搜集和比较以后,我们就可以希望在它们这个基础上,建立一门和人类知识范围内任何其他的科学同样确实,而且更为有用的科学。
由于译文不太准确,为免影响理解,故只附于底注,仅供参考。
7 北京商务1996年版中译:
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为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
8 休谟用了 “caprice” 一字,与之相对的是 “custom”,意思大概是说社会上的一些转瞬即逝、不能持续的现象。这种现象流行期间对人的心灵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其不能持续正正显示出这些影响无法反映人类心灵中稳定的本性。
9 休谟的艺术评论理论见于他的论文〈论品味的准则〉(Of the Standard of Taste)。
10 这一点的解释比较迂回,故不在正文详述。
休谟认为所有经验推论背后都假设了自然稳定不变,否则便难以理解为甚么我们会认为从有限经验获得的知识可以告诉我们不曾经验过的事物是怎么样。我们将会緃向 (diachronically) 及横向 (synchronically) 推展经验,所以我们假设中的自然也在这两个方向稳定不变。他指出这假设不能被先验证成,而若果诉诸经验推论又犯了循环论证。他认为这个假设其实也是来自心灵的习惯。
休谟的学说也是建立于经验推论,所以他的学说不仅在方法论上要符合正文前述之第一及第二点,也要反过来符合他对理性及非理性心灵的种种结论(包括正文的第三点)所引导出的限制,其一就是他对经验推论所作的结论亦适用于他的学说。换言之,他的学说背后假设了他对人类心灵本性的发现无分时间地域地适用于所有人类,也就是假设了人类心灵的共同性,而且他亦只能承认这个假设无法被证成,而只不过是心灵的一个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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