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 - EP28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主张人类知识的基础是感觉经验,但有趣的是当洛克转向探讨政治哲学时,他却十分著重理性的认识能力,认为理性能够认识自然法。他的政治哲学思想集中反映在《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自然法论文集》(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自然法
洛克是一名社会契约论者(contractarianism),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彼此达成契约,组成一个政府。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白纸黑字的成文法约束,但洛克认为人们仍然察觉存在不成文的自然法,彼此都要遵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各人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著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可以看出洛克认为人类生命、健康、自由和个人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这不表示洛克认为理性就是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源于上帝的意志。他指出自然法可以被规定为由自然之光所认识的,来自上帝意志的命令。它表明甚么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与什么与理性本性不符合。
洛克接著由形式、内容和义务三方面分析自然法的本质。从形式来说,任何形式的法都假定了立法者,洛克认为立法者就是上帝。从内容来说,它规定了甚么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相等于表明甚么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甚么与理性本性不符合。从义务来说,它要求人们遵行一定的义务,遵从理性行动是人的义务。
政府论
生命、健康、自由和个人财产是受自然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既然自然法是源于上帝的意志,则上述权利是天赋权利。虽然如此,但仍不能确保上述权利不受侵害,因此人们需要协定成立公权力,即政府,以保障大家的权利。人们可以放弃自己部份自然权利(即惩罚罪犯的权利),并把权利交给政府,以统一保护人民和惩罚罪犯。契约一经协定,人们就必须要服从安排。
不过洛克惧怕政府的权力过大,会反过来侵害人民的权利,所以主张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权力。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思想(separation of powers)(不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把政府分成︰行政、立法和外交三部分,其中洛克认为立法权的地位最高。洛克随后又限制立法权,他指出立法权不能够随意侵占公民财产和任意剥夺公民性命。此外,立法者要知道立法权只是人民委托,而不是自身固有而且,他不能随便把权力让与其他人。
私有产权
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把强调个人拥有财产是合乎人性,意指合乎人的理性。洛克关于私有产权的思想起源于自然法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既然拥有生存权利,人们必然对自身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另一方面,所有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然物品都不为任何人所有,一切物品都平等地开放给所有人。对于如何把人身的拥有权和自然界的物品连接起来,成为论证私有产权的关键,为此洛克引入了“劳动”这个概念。
洛克认为上帝把地上的资源赐予亚当及其后裔,作为他们后裔的人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合法占有劳动成果。任何人把物品从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例如人们把苹果从树上摘下来,就已经加入了自己的劳动,所以劳动只是人们取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人们通过劳动可以合法占有财产,其他人不得强行夺取,因此私有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在洛克看来,政府其中一个职责就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