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叔的野望:为何销售税只会让“贫者愈贫”?

撰文: 望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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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香港人都因为常到日本旅游,而接触到消费税的议题。日本的消费税从1997年5%到2014年的8%,月前已加至10%。其实早在2006年,时任财政司司长的唐英年已经提出过在香港开征销售税,最后因社会大力反对而搁置。

在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本年度财政预算案后,坊间对于派钱一万元能否有效利好经济已经成疑:几乎人人有份的派钱,能够真的对有危机的本地经济有针对性的帮助?或是款项会否被港人用作出外旅游,而外流到国外经济体?

昨天(3月3日)彭博(Bloomberg)发布陈茂波的一段访问片段,他被问到香港政府会否考虑开征销售税,司长表示不排除这可能性,但在细节上仍需要讨论。

陈茂波透露销售税有机会重临的言论,随即惹来猛烈批评:既然香港经济已经疲弱,征收会增加营商成本(尤其是零售业),这势必将转嫁到商户与消费者身上,削减社会消费力,并进一步伤害香港经济。

值得留意的是,陈茂波于访问中有表示自己充分理解销售税是一种累退税,这就涉及到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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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销售税是种累退税?

所谓的累进税/累退税,定义是随着纳税人的收入与财富增加/减少,而逐步递增/递减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的税制。

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入息税之中的累进税(progressive tax),即入息愈高的人士,会被征收愈高的税率。而累退税(regressive tax)则是相反,入息愈高的人士,会被征收愈低的税率。一般认为累进税能有效再分配社会财富,将资源从富裕一群的手上,拨到有需要的社会低层去;相反,累退税则会加剧贫富悬殊。

若以入息的标准来量度,销售税的确是一种累退税,理由是穷人有必要为了维持最低生活而作固定的消费,愈穷的人,花费在必要消费的金钱占其入息比重愈大;相反,愈富有的人,花在消费的金钱占其入息比重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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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税与分配正义问题

我们凭什么说累退税比累进税“不公平”?美国社会心理学家 Donelson R. Forsyth 曾为分配正义订出五个规范,当中的三个可以用来思考销售税的问题。

平等(equality)指的是社会上的所有成员每个人都分享同等的成本或回报,从这来看销售税,我们可以说销售税符合平等的规范,因社会上所有消费的人若要买同一件商品,都要邀交同等的税项。

可以再看一下这张几年前广传的图解(网上图片)

可是若我们再考虑到 Forsyth 所谓的公平(equity)规范,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公平在此指的是投入(input)与结果(outcome)要成正比,付出较多时间、体力与金钱的人,应该比付出较少的人得到更大的回报。这种要求解释了为何我们常听到社会上层被指投入与所得的不成正比(“他们凭什么可以得到这么多?”),甚至不劳而获。

最后是需要(need)的规范:最需要资源的人(例如生活必需品),应该得到他们所需的;在分配上,应该不论投入的多少,让没有资源的人比已有资源的人得到更多。

这些规范涉及到主观的价值判断,但往往是我们考虑税制等社会分配问题时,所不容忽略的。

权贵阶层总有无数手段

再从较现实或客观的观点来看看销售税的问题。支持销售税的一派,认为富人的财富最终亦会花费在销售,例如他们会多花费在奢侈品上,因此销售税仍然能够公平地对社会上的所有人征税。然而,我们可以质疑这论点:富人可以将相当大部分的入息投入到金融市场,继续获利,而没有因消费而被征收销售税;他们亦可以用各种方法轻易转移资产到国外,离开香港的征税范围。

权贵阶层有无数的法律手段(以公司、信托等方式)规避各种课税;但对于穷人来说,销售税可谓避无可避。政府纵可以豁免某些商品或服务,但从现今有实施销售税的国家来看,豁免的不见得是跟穷人切身相关的必需品,豁免范围非常有限。

没有人会喜欢自己的财富被拿走,税项是一种公共义务。然而,作为累退税的销售税,不论对于公平分配社会资源还是改善经济,都不见得是理想的征税选择。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司长表示自己深明销售税的意义,那为何他仍要考虑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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