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克果与恐怖主义:是否我们真诚信神就终将无罪?|周九泉
所有读过英式法律的学生都知道Gladstone Williams一案,案情是这样的:路人甲看见一个贼人抢劫一名妇人,于是追捕贼人,并成功把贼人按在地上。路人乙没有看见贼人抢劫妇人,他只看见甲把一个人按在地上,以为甲在欺凌弱小。乙见状便企图解围,甲讹称自己是警察,但乙不相信他。甲和乙先是口角,继而动武,混乱中乙挥拳打伤了甲。乙被控告伤人罪。
乙一审罪成,但上诉庭裁定他上诉得直,理由是乙当时真诚相信甲在欺凌别人。上诉庭指出,陪审团应该根据被告人的观点去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根据第三者的观点去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合理。举例说,如果乙是为了拯救别人而用一柄大刀砍伤甲,即使乙真诚相信甲欺凌别人,这样做依然不合理(法律上称为“不合比例武力”)。乙根据当时他所相信的“事实”而作出挥拳的反应是合理的,故判他无罪。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没有犯罪意图便无罪。有罪与否,以及罪名的轻重,往往根据意图厘定。
法律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个体,理性造就了康德的“道德法则”。粗略而言,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源于我们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比如说,理性告诉我们,没有人希望被欺骗,于是便得出“不准说谎”的道德法则。Gladstone Williams一案中,虽然被告人弄错了,但理性告诉我们,当有人被欺凌时便应该施以援手,所以他的行为没有违反道德法则,康德不会认为被告人有错。
齐克果(Søren Kierkegaard)的看法则是:尽管被告人弄错了,但由于他真诚相信有人需要救援,所以他的错误可以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原谅。换言之,当一个人发自真心,便不应该用世俗的眼光来批判他的行为。不难发现,齐克果的观点较接近上诉庭的判案理由。康德认为被告人从来没有犯错,齐克果则认为被告人在世俗的道德观念中有犯错,但他的真诚可以抵消错误。
在《恐惧与颤栗》(Fear and Trembling)中,齐克果化名“沉默的约翰尼斯”重说了亚伯拉罕遵从上帝的旨意奉献独子以撒的故事。神吩咐亚伯拉罕把以撒带到山上做祭品,亚伯拉罕二话不说照办。正要手起刀落之际,天使高呼“刀下留人”,最终改以一只公羊做祭品。
对此,康德认为亚伯拉罕不够理性,居然没有怀疑叫他奉献儿子的可能不是神;黑格尔则进一步否定了旧约圣经的教导,认为那是一种原始的、落后的基督教。他认为基督教必须结合理性思考才圆满。
《恐惧与颤栗》是齐克果对康、黑的回应,以下是我看过最精辟的总结:
齐克果的个人见解是,最终所有道德法则都仅次于真正的基督教生活态度,这取决于每个人与神的直接个人关系,而这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督信仰之上。它处理亚伯拉罕和以撒的故事的手法正是为了把这一事实毫不含糊地表达出来,透过逻辑的论述聚焦地显示出,若然有人肯定了亚伯拉罕是信仰之父,他同时便要接受道德原则不足以作为一种涵盖人类所有行为的要素。反之,如果有人坚称道德原则是终极的、是普世判断是非的要素,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便必须谴责亚伯拉罕是一名有谋杀意图的罪犯,因为没有其他的道德理由可以解释亚伯拉罕的行为。(Michael Watts, Kierkegaard, Oneworld Publications, 2003, p. 104)
假如恐怖分子都真诚相信自己是蒙神感召而发动袭击,那我们该如何辨别恐怖分子和Gladstone Williams或亚伯拉罕呢?若然齐克果认为亚伯拉罕无罪,恐怖分子也应该无罪。反观康德的哲学没有这种尴尬的情况,因为恐怖袭击本来就不道德。
根据康德的思路,恐袭是不道德的,而神不会叫人做不道德的事,所以叫人发动恐袭的不是神。对此,齐克果会这样说:假如那些恐怖分子怀疑命令他们发动袭击的不是神,他们便不会发动袭击了。如同亚伯拉罕一样,如果他对神有所怀疑,他便不会奉献以撒。在齐克果看来,那个是不是真正的神并不重要,重点在于他们的信心。齐克果另一个常用的例子是旧约圣经的《约伯记》,神允许魔鬼折磨约伯,约伯却以为是神在折磨他。假如约伯知道或怀疑折磨他的不是神,他肯定不能支撑到最后而得享荣耀。可见“谁在考验他”与“他相信谁在考验他”并不相干。
若然如此,恐怖分子岂不是真诚而无罪了吗?乍听之下,齐克果的哲学在恐怖主义问题上不切实际,但其实他有双重保险线:
第一道保险线:《恐惧与颤栗》的最后部分探讨了亚伯拉罕的缄默。齐克果说,如果一个人真的蒙神感召,他一定会默默承受一切。反之,如果他搬出“神命令我去杀人”作为辩护理由,便显示他不是真的蒙神感召了。不过,这样便出现一个技术问题:如果一个人真的相信自己蒙神感召而去施袭,他便不会为自己辩护了,于是一定会被定罪。
第二道保险线:根据德国学者Heiko Schulz对《恐惧与颤栗》的分析,齐克果把对信仰的热情分为有反思和没有反思两种。有反思的热情要符合两点:一、他要爱他的牺牲品;二、其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以外的其他东西,例如:民族、国家。由于恐怖分子不可能符合这两点,所以属于没有反思的热情,这种“信仰”不可以取代世俗的道德价值观。
尽管我们的刑事法与齐克果的哲学接轨,但当处理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时,法律便必须放弃被告人的主观角度,而改为采用康德的道德法则思路。其实这种转变没有必要。齐克果的哲学有双重保险线防止被恐怖分子利用。第一道保险线叫被告人不要辩护,这在现今的法律制度下的确难以操作,但第二道保险线理论上是能够操作的。在英国一宗经典民事索偿案件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中,法庭表示会考虑原告人对死者的“爱”和“感情”来判断原告人有没有资格去索偿。虽然这个判决存在争议,但反映了第二道保险线在普通法之下,至少理论上是能够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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