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艺术品的好坏?论丹托的艺术终结(三)丨梁光耀
作者按:
丹托(Arthur C. Danto 1924-2013) 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自从他在1984年提出了艺术终结的主张后,就不断引来学术界的讨论和批评。本系列文章想对其主张作一扼要说明和评论,今年适逢丹托逝世五周年,也正好用作悼念。
丹托所讲的艺术终结是指艺术发展史的终结,时间是20世纪的60年代;因为出现了跟日常事物没有分别的艺术,代表性作品的就是沃霍尔(Andy Warhol)的《布瑞洛盒子》。这件作品在外观上跟真正的布瑞洛盒子(它是摆放在超级市场,用来载货的普通纸盒)根本没有分别。由于艺术已发展到在外观上跟非艺术无异,这正显示出艺术的可能性已经穷尽,没有进一步革命性的创新,亦没有发展的方向,艺术史无以为继,这就是艺术的终结。艺术终结之后艺术家怎么办呢?丹托认为艺术家做什么也可以,不过只有重复或混合已有风格的可能,艺术从此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另外,丹托认为只有在艺术的可能性穷尽之后,我们才可以成功地给艺术下定义。
由此可见,丹托所讲的艺术终结有两个明显的后果:一个是能够成功定义艺术;另一个是多元主义的出现。丹托也试图给艺术下定义,但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定义;而他对艺术评价的看法正好来自其艺术定义。如果丹托的艺术终结论成立的话,几个重要的美学问题(艺术发展史、艺术定义和艺术评价)都给他解答了。因为只有艺术终结了我们才可以得到正确的艺术定义,而由正确的艺术定义我们才可得到正确的艺术评价标准。但他真的成功吗?这系列的文章会就这几方面讨论丹托的理论。
艺术评价
丹托的艺术评论标准来自其艺术定义。
任何情况之下,对我来说,艺术定义的两个成分事实上是艺术评论所必要的,它们就是(1)决定艺术的内容和(2)说明内容怎样表达出来。【注1】丹托艺术定义的两个必要条件是(1)有关某东西;(2)体现其意义。这两个条件正对应著艺术评论的两个重点(1)确定作品意义;(2)说明意义如何表达。对丹托来说,艺术评论的工作就是解释作品的意义,他认为艺术是通过形式来表达内容,所以十分反对形式主义评论,因为形式主义的缺点就是忽视内容。既然丹托认为艺术评论就是确定艺术说些什么(内容),及如何说出来(表达的方式,或艺术的形式);那么我们可以说丹托定义所蕴涵的普遍性评价标准就是“内容是否适当地表达出来”。但何谓“适当”呢?丹托认为根据作品是否充分表达作者意图就可以判定作品的优劣。【注2】
如果艺术评价是以能否充分体现作者意图为标准的话;那么,评价作品就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先了解作者的意图,第二步再从作品的客观性质说明是否成功表达出作者的意图。从形式上来讲,作品越能成功表达作者意图就越有价值。但是,有些内容容易表达,有些内容比较难表达,内容方面是否跟评价有关呢?丹托那么重视杜象和沃霍尔的作品正是由于它们所表达的内容在艺术发展过程中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虽然丹托没有清楚说明内容本身的价值,但从他的艺评中(例如《越战军人纪念碑》和《西班牙共和国XXXIV的挽歌》的评论),【注3】我们有理由相信越能反映人类普遍价值和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作品就越有价值。虽然丹托没有定出这两个标准的优先次序,但如果两个在形式上相等的作品,我们可以根据其内容判断高低。
我认为丹托的评价理论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艺术的评价不一定要以作者的原意为依据,当然,我并没有完全否定作者意图跟艺术评价的相干性,但它们只可以充当外在的证据,用以揭示作品的内在性质或者印证对作品的解释,帮助并加深我们对作品的了解。当外在证据跟内在证据(来自作品的客观性质)有冲突时,就以内在证据为依归,因为当作品完成后,它就成为一个客观的存在,它本身的性质比如文字、色彩或音符等都有其约定俗成的意义。如果单单因为没有成功表达作者意图就判断为差的话,我认为并不恰当。
第二,丹托的评价标准过于狭窄,完全排斥艺术品的审美价值。如果根据丹托的标准,一张只表现美感的风景画根本就毫无艺术价值。当然,根据丹托的艺术定义,它就连成为艺术的资格也没有,因为根本没有意义要表达。
丹托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不一致,他认为作者的意图是作品的合法解释,但在他的艺评中,却没有说明清楚他对作品的解释是符合作者原意,或者如何根据作者的原意作出这样的解释。就以《布瑞洛盒子》为例,丹托认为这件作品的隐喻是“布瑞洛盒子就是艺术品”。【注4】似乎丹托只是断定《布瑞洛盒子》有这样的意思,他也没有说明作品如何传达这个意思。【注5】泰格曼(B.R. Tilghman)也批评丹托没有说明清楚这个隐喻如何表达它的意思。【注6】贺维兹指出丹托从来没有引用沃霍尔的说话去证明《布瑞洛盒子》有他所讲的意义。【注7】贺维兹认为沃霍尔是刻意令得其作品意义不确定,他容许艺评家对他作品作出不同的解释,却没有印证哪个解释是对的。【注8】正如克荣因所说:他(沃霍尔)拒绝对自己的主题作出任何评语,不管是《布瑞洛盒子》、电椅照片或玛丽莲‧梦露像都是一样。【注9】丹托可能会说他是根据艺术史和艺术理论的知识来判断《布瑞洛盒子》有这样的意义。但如此一来,作者的意图就不是作品唯一的合法解释和评价的根据了。
比方说,我认为《布瑞洛盒子》所传达的意思是“商业设计也是艺术”,这个解释跟丹托的解释有很大的分别。根据丹托的解释,《布瑞洛盒子》有很重要的哲学意义,因为它将不可分辨性的问题带出来(丹托认为真正的哲学问题必须具备不可分辨性,例如如何区分跟真实完全一致的梦境),但我的解释却没有。问题是,我们是否一定要根据作者的意图来判断哪个是合理(或较为合理)的解释呢?况且,作者有时并不真正了解自己作品的意思,如果评价只能根据作者的原意,会否局限作品意义的开展,对作品的评价造成不公平呢?【注10】例如我对杜象的《喷泉》作了另一个解释,就是我发现当这个小便池抽离了它的实用场所(男厕),进入艺术馆之后,我们就会注意它的审美性质,所以我认为《喷泉》要表达的意义就是日常事物也有审美性质。这个解释跟杜象原意不同,因为杜象要表达的就是美不是艺术品的必要条件。但其实杜象也认为艺术家未必意识其作品的重要意义,要有待观众进行解释来补充。【注11】
在艺术评价方面,我主张评价标准的多元性。我认为一般用来评价艺术作品的理由就有:统一性、复杂性、强度(例如表现情感)、其他审美性质、个人风格、创新、技巧、认知价值和道德价值等等。就以杜象(Marcel Duchamp)的《喷泉》为例,单用审美性质去评的话,根本就没有什么艺术价值,但采用认知价值和创新等标准来评论的话,则可看到其价值所在。因为《喷泉》是最早的现成物创作之一,这是一种创新,而它要表达的是关于艺术的本质──美不是艺术的必要条件,这是它的认知价值。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我们拥有一些评价艺术的普遍标准,但为什么艺术评价不一致的现象仍然存在呢?在这里我想提出“理想评论家”这个观点,理想评论家这个构想是基于休姆(David Hume)的“合资格评论家”。【注12】一个理想评论家不但合乎休姆的“合资格评论家”的条件(例如有敏锐的感觉、善于比较、没有偏见等),他还熟知不同类型的艺术、艺术史和艺术理论。在一个理想评论家面前,那些由于艺术修养不足、没有相干知识、理解力有问题等因素所导致的评价不一致现象将会消失。即使如此,艺术评价仍然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差异,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是解释上的差异,因为有些性质并不是直接观察得来,它们是出现在解释的层面。例如作品的意义,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作品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作品的意义跟认知价值有关。第二,即使没有解释上的差异,不同的人可能赋予这些标准不同的优先次序,比如说有些人很看重“创新”的价值;有些人则认为“表现情感”才是艺术的价值所在。举个例,假使我现在写了一张书法,跟王羲之的作品一模一样,但如果你认为“创新”和“个人风格”是最重要的评价标准的话,则会将我这件作品给予很低的评价;可是,如果你著眼于“美”和“表现情感”的话,那么就可以有较高的评价。换言之,艺术评价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对性。当然,如果一件作品在审美价值、认知价值、创新、个人风格和技巧等各方面都是极佳的话,势必是好的艺术。
艺术评价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对艺术品的价值作一公平的判断,但基于以上所讲的原因,艺术评价不一致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但我认为艺术评价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帮助观众了解和欣赏艺术。
注释
注1:Danto, “The End of Art: A Philosophical Defense”, History and Theory, Vol. 37, p . 130.
注2:Danto, After the End of Art, pp. 169-170.
注3:有关丹托对这两件作品的评论可见于Danto, The State of The Art (New York: Prentice Hall, 1987) p. 116, p. 50.
注4:Danto, The Transfiguration of the Commonplace, p. 208.
注5:丹托指出像《布瑞洛盒子》这类作品是以例证(exemplication)来体现其意义,它本身就是它要表达的意义。见Danto, “The End of Art: A Philosophical Defense”, History and Theory, Vol. 37, p. 132. 但问题是,果作者不提供解释的话,我们根本不知道它要表达什么意义。
注6:B. R. Tilghman, But is it Art? (Oxford: Blackwell, 1984), pp. 101-102.
注7:Herwitz, Making Theory/Constructing Art, p. 184.
注8: Ibid., pp. 232-233.
注9:Cran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vant-Garde, p. 67.
注10:加达玛也认为作品的意义是不受作者原意所限制。见Hans-Georg Gadamer, Truth and Method, tr. Joel Weinsheimer and Donald G. Marshall, 2nd ed. (London: Sheed & Ward, 1989), p. xxxi.
注11:Marcel Duchamp, “Art as non-aesthetic: I like breathing better than working”, Aesthetics: A Critical Anthology, p. 540.
注12:David Hume, “Of the Standard of Taste”, Art and Its Significance, p.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