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公义”?
到底什么才叫一个公义的社会?我认为公义的社会应有一套公义的法律,但这样并不足够,公义的社会还应该是每个人都以公义为社会的核心和普世价值的地方,诚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每个人都要一起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保护我们居住的地方,才可以达成公义的境界。
作者|郑迪珉
“公义”一词,或称“正义”,最早的源由是来自中国东汉时期的思想家王符,隐居时所写的《潜夫论.潜叹》一文,当时他正在谈论国家里的贤臣和小人之分:“夫贤者之为人臣,不损君以奉佞,不阿众以取容,不惰公以听私,不挠法以吐刚,其明能照奸,而义不比党。”大概指:“一个贤君不会奉承权臣以讨得他们的欢心,不会迎合所有人以得到尊重,也不会只听从私门而轻视公家,他们的智慧能明察是非。”后来,王符亦以“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作为全篇总结,即是正义与邪恶永远不可以共存。
而在西方古希腊时期中,柏拉图在《共和国》(Res Publica)一书曾指出,正义是人和城市在分裂时期中恰当和协议的状态:一个正义的人是用理性来控制心灵和欲望,从而在城市中有所贡献;而一个正义的城市则是由知识分子(Intellectual)统治奴隶阶层,而且每个人都能各尽其职的地方。苏格拉底加以解释其观点:知识分子具有批判思维,知道善恶之分,就好像人病了是看医生,学生跟老师学习,因为他们都具有专门知识,可以凭自己的已有知识判断,而不需跟随世俗标准作决定。
用现今的说法,历史上所提及的“公义”其实指的就是正确的观念和道理。过去的“公义”往往只是哲学和神学之间的争辩,用来决定人类所做的行为有否超越自己的道德底线,违反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观念。例如:基督教和哲学家普遍都反对乱伦,因为乱伦违反了人类和大自然的伦理关系,是不合乎道德标准;但当时亦有少部分哲学家反对此说法,表示“好”的标准由个人心中而定,世界没有绝对的价值观,加上他们部分指出神创造亚当和夏娃时,繁殖后代的条件都是透过近亲相交而繁育后代,因此没有理由可以反对。
及至当今社会,神学和哲学之间的争辩仍是多不胜举。例如2015年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辩中,赞成和反对的人士渐趋两极,不少反对的人士都是站在宗教和大自然的角度作考虑,认为同性恋就如同乱伦一样,都是违反人伦自然关系,为神所憎恶的行为;而赞成的人士则是以性解放的开放态度,认为踏入二十一世纪,不应该再墨守成规,而是要提倡民主、开放,这才符合美国人的思想;也有小部分基督徒认为圣经根本没有明文规定同性恋是一种罪,因此不应该质疑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可是,相比过去,今天我们所争辩的“公义”似乎开始较为贴近社会上发生的时事,这些“公义”的辩论都是集中在政府分配资源和利益或官民冲突的议题上。而我们所定“公义”的原则就是根据地区或国家的法律作为依归。
就以香港的公民抗命运动作为例子:到底公民抗命有否违法?即使违法,但等不等于违反“公义”?2014年的雨伞运动是香港最具代表性的公民抗命之一,但这个抗命运动是出于对人大8.31方案的不满而实行,它的目的是保障香港人的民主自由和选举权利,而运动的口号是“和平、理性、非暴力”,从外国媒体和香港媒体中都看不到任何暴力冲突和示威,只是占领中环街道静坐抗议和表达不满。对于商界人士而言,他们的行为阻碍了香港的经济发展,也阻塞了交通道路,降低了香港的运输效率;然而,赞成公民抗命的人士则觉得阻碍经济发展只是短期发生的事情,但民主进程却是长远而影响至深的,如果只是著重经济而忽略了民主,香港的政治前景将会变得黯淡模糊。因此,即使公民抗命违反了香港法律,却没有违反社会“公义”。
马丁路德金的种族平等运动也是由非暴力的公民抗命开始。二十世纪中美国南部州份制定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或歧视的法律,当时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因拒绝让座予白人而被捕。马丁路德金等人遂发起了抵制蒙哥马利公车的抗命运动,运动的一年之间他遭受恐吓、家园被炸毁等不幸,但最终成功以此运动终止了种族隔离制度。今天美国的种族平等理念也是建基于当年马丁路德金的运动精神。虽然种族平等被视为“违法”,但马丁路德金却因著自己信仰中的“公义”而实行抗命运动争取之。所以,他的名言:“真正的和平不仅是紧张局势的消隐,而是正义的存在”(True peace is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tension: it is the presence of justice.),是民运人士经常使用的金句。
现今全世界的人民都追求法治社会,正如十八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言:“法治是自由的根本”,我们向往的自由往往来源于法治社会。但是,法律不能脱离公义的原则,虽然公义的原则是没有绝对的,但制订法律的人是根据普遍人类所认同的价值观而定的。然而,真的要墨守成规、亦步亦趋地跟足“公义的法律”吗?这点值得商榷。
今天讲的法治社会有四个层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和“以法达义”,如果墨守成规地跟足法律条文,这只是“有法必依”的层级,而后两个的层级是趋向公义的社会的两大原则:“以法限权”即是以法律限制当权者的权力,“以法达义”即是以法律达到公义社会的地步。
香港尚算到了“以法限权”的层级。因为有司法覆核,被告可因对裁判不满而提出上诉,推翻原审的裁决。过去的例子有2011年特区政府因提交之环境影响评估不合标准,于司法覆核中被高等法院判败诉,使港珠澳大桥的建筑工程延期。此外还有前特首曾荫权因接受利益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三项控罪被判入狱二十个月的案件。政府与官员都会受到法律的掣肘,上述的案例都是真实的例子。
可是,香港的法律真的到了“公义”的层级吗?香港终审法院外的正义女神(Lady Justice)手持天秤、长剑和被蒙上双眼,分别代表著公正的审判,用法律制裁罪恶的最高武力,以及不受干预、平等和一视同仁的判决。但一个公义的法律裁决,不应只流于一种律法主义形式的法律(Legalism);能够根据社会当时形势作出最好的判决,才是真正彰显公义的法律。
哈佛大学政治哲学教授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在《正义:一场思辨之旅》的其中一堂说了一个故事:如果一辆正在行驶的车辆突然失控,到了一个分叉路口,只可以选择转左或转右,左边只有一个人,但右边有四个人;如果你是司机,只可二选其一,哪么你会转向哪边?我们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转向左边,祈求最小化牺牲的人数。虽然司机无论转向哪个方向都在法律上犯了杀人罪,但他的行为却没有违反“公义”原则,因为在当时形势中,他选择了一个最好的结果。如果法官在判决过程不违反法律的基础和原则的前提下,因应当时情况而作出适当的判决,从而最大地保障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这样就是最有公义的裁决了。
那什么是公义的法律?公义的法律就是有公义的法律体制和有公义的裁决。什么是公义的法律体制?就是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透过法律来决定我们的行为是否正确或错误——即使是最高权力(The highest authority)亦无法干预判定的过程与结果。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某程度就是为保障司法体制的公平和公正性,令社会趋向“法治”。他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分开行使权力,就是为了避免法律受到任何形式的操纵和干预(如政治势力或恶势力),以保持其纯洁性。这也是我们所讲的“法治社会”。
回到我们所讨论的话题,香港的法律是否真正存在公义的法律?我们更应该问,到底有什么国家是真的履行著一套有公义的法律,而且是完全的法治社会,如同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名言:“由法律应遂行其统治”?我们到底如何相信,特别是在政治议题之上,司法是完全地不受干预,法官可以只依据法律程序和原则判决案件?法官本身又有否政治立场呢?
最后,让我作一个总结:到底什么才叫一个公义的社会?我认为公义的社会应有一套公义的法律,但这样并不足够,公义的社会还应该是每个人都以公义为社会的核心和普世价值的地方,诚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每个人都要一起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保护我们居住的地方,才可以达成公义的境界。
(本文作者写于2017年,原文标题《什么是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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