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公务员政治中立”(上)——选择忽视“政治效忠”

撰文: 黄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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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近年的“选择性乜乜”问题很严重。例如在高谈阔论“言论自由”时,总强调这是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却很少谈及行使它时附有特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尊重他人权利、保障国家安全、维持公共秩序。去年至今闹得热烘烘的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又是一例,有组织以公务员即使要维持“政治中立”、但同样享有基本公民权利为由,先后发动公务员“反修例”示威集会和“反国安”罢工公投;然而,包括回归前后的香港在内,世界各地的公务员正正基于“政治中立”原则而被限制了一定程度的言论、选举和结社自由,因为他们掌握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力,更须遵守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以体现且让市民看见其“不偏不倚”——可是,有些人为求达到动员社会的政治目的,不但对这项基本的政治伦理“选择性失明”,甚至罔顾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关键前提必然是“效忠国家”和“效忠政府”。
《被误读的“公务员政治中立”》系列一之三

香港社会普遍对“政治中立”存在误读,以为保持中立就无须效忠政府。(资料图片)

经过不同政治阵营的“选择性演绎”,香港社会普遍对“政治中立”存在误读。最常见的是,一般人从字面上看,大概会以为“政治中立”意指公务员在政治问题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包括特区政府;然而,事实上,“政治中立”所适用的范畴并不只是“政治问题”,而它所对应的需要对其保持“中立”的对象并不包括特区政府。

根据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守则》,“政治中立”的首两项要求是指——“不论本身的政治理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在履行公职时(包括提供意见、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他们不得受本身的党派政治联系或党派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响”——由此可见,“效忠政府”是“政治中立”的一大前提,而维持“政治中立”所针对的其实是公务员自身的政治信念和政党联系

在市民对特区政府的满意率净值低至负54个百分点的当下,谈论“效忠政府”难免会出现抵抗情绪;然而,现实是,环顾世界各地,自从“政治中立”原则出现的那一刻开始,不论人们对当时政府的认受性有多高或多低,公务员都必须“效忠国家”和“效忠政府”。

为何“效忠”如此重要?广受参考的德国公务员效忠理论便认为,公务员的效忠义务是公务员和国家之间的心理契约,即国家期望公务员具备履行这项义务的自我意识,并要体现于外在的表现上,所以公务员必须宣誓效忠《宪法》,并须积极维护宪法秩序,包括要求他们保持发表政治意见时不得违反“效忠义务”,更不能加入任何偏激、极端、违背《宪法》的政团。

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大前提是“效忠政府”。(资料图片)

不必讶异,因为从英殖时期就引入香港的“政治中立”原则,同样附有“效忠政府”的潜台词。西方国家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逐渐形成“政党轮替”制度,“政治中立”自此应运而生,用来分隔“政治”和“行政”两个系统的官员,以确保政府即使经过选举更迭,也仍有大批保持“政治中立”的公务员以“效忠国家”和“效忠政府”为前提,远离党派斗争,继续公平公正地维持行政管理的工作。

英国学者大多把上述的官员划分称为“两官分途”,并以此作为公务员维持“政治中立”原则的基础——当地把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前者有一定任期,且随内阁的更迭而进退,后者属常任官员,并不与内阁共进退;前者领导后者,而后者必须为前者表现超然于个人立场的忠诚服务。一般也相信,“政治中立”原则有助公务员维持专业,避免助长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得以巩固政府的管治威信。

值得注意的是,港英政府引入“政治中立”原则时,香港既没有“政党轮替”,也没有“两官分途”,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公务员维持“政治中立”前必须“效忠港督”。按照《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规定,公务员的任命和升迁全由港督决定——拥有决策权的高级官员通常由英国政府直接委派,由殖民政府招募和管理的本地官员则负责执行决策,两者形成带有浓厚殖民色彩的“二元分工”人事格局,而所有官员必须对港督负责;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基本实现了公务员队伍的本土化,而此前所植入的“政治中立”原则,表面上看似“去政治化”,实际上却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以防范具有“左派倾向”的本土公务员和内地接触,借此强化行政官僚对港督的忠诚度,从而减低对殖民统治的威胁。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向公务员发信,指以公务员工会名义参与“罢工公投”,会损害公务员队伍声誉。(余俊亮摄)

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顺其自然地继承了港英政府的“政治中立”原则;然而,当局却未能有效将其与“一国两制”相扣连,也未能好好说明“政治中立”必须以“效忠政府”作为前提的基本事实,导致不同政治阵营有机可乘,把“政治中立”演绎成另一个模样。

首任特首董建华于2002年推动实施俗称“高官问责制”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可谓令“政治中立”原则愈走愈偏的关键——它把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所有政策局局长纳入问责官员,其后再扩展至特首办主任、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层面,以此奠定“两官分途”的框架,正式区分问责官员和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前者负责制定政治决策,进行政治游说工作,需要承担政治责任,后者坚守“政治中立”原则,执行前者的政治决策,但不用承担政治责任。问题是,这偏偏令问责官员和公务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隔阂,甚至令公务员以为他们没有义务协助问责官员从事政治工作,导致香港出现严重的政治内耗。

当公务员得以“政治中立”为由,推卸自身本应肩负的“政治效忠”和“政治责任”,也难怪较早前当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提出公务员在“一国两制”下同属特区和国家的公职人员、故执行职务时必须思考其双重身份时,竟然引起多个公务员组织和泛民政团反驳“闻所未闻”,又认为《基本法》列明香港公务员只需要对特区负责,甚至担心有关说法恐怕与“政治中立”原则相抵触。

然而,《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并非独立政体,也不可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存在,所以“香港公务员”更准确的称呼是“中国香港公务员”,当他们需要“对特区政府负责”时,本身就意味也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试问,如果公务员能够清楚认知,“一国”是“两制”的根本而“效忠政府”是“政治中立”的前提,又怎么可能在行政伦理上把“国家”和“特区”切割看待、并且罔顾“效忠”而放大“中立”?

延伸阅读:

被误读的“公务员政治中立”(中)——无限放大“公民权利”

被误读的“公务员政治中立”(下)——“守则规例”形同虚设

上文刊登于第220期《香港01》周报(2020年6月29日)《从港英到特区 公务员“政治中立”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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