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适用“大陆人亦为中华民国人民” 台:避免国际误解
撰文: 陈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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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5月25日发函通令各部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等相关函释,即日起应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公告一出,各界关注是否会启动下波相关修法,台行政院院长陈建仁26日表示,相关机关30年前的函释已不合时宜,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希望这样的内容的修正后,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扰,也避免让台湾民众及国际误解。
今次台湾官方著意变更“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函释认定,一般相信与今年初一宗“国赔案”有关。大陆籍钱姓男子民国2018年赴台单车环岛,行经高雄路竹区遭路灯电死,其家属对台提出“国赔”,法院一、二审判高雄市政府需赔偿新台币463万元(约合118万港元);判决是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及陆委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
然而,台湾陆委会随后表示“恐有误会”,强调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并指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国籍法》等则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的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这宗陆客在台自由行,因事故离世衍生的“国赔”事件,随后在台湾引发舆论争议。有台湾舆论认为,该判决违宪,应修正有关法律;但亦有人认为,持相反意见,未有定论。
陈建仁指出,相关机关30年前的函释已不合时宜,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为了使两岸人民权利及义务有更好的规范,陆委会审视相关内容、做出决定,希望这样的内容的修正后,避免持续引起不避要的困扰,也避免台湾民众及国际误解。
至截稿前,北京官方并未就台湾行政院的通令做出公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