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男在台单车环岛被电死“国赔”120万 法官:大陆也属中华民国
台媒报道,来自大陆的钱姓男子2018年来台自行车环岛,却意外在行经高雄市路竹区时,遭路灯电击死亡。家属跨海要求申请台湾政府赔偿。
高市府工务局养工处则表示,大陆地区并无如类似台湾《国家赔偿法》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的国家赔偿责任规定,因此主张钱男家属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不过,高雄地院与高分院皆认为高雄市府工务局有疏失,判工务局要赔偿463万元(新台币,下同,约合港币120万元)。
判决书指出,38岁钱男2018年8月12日远从中国大陆来台自行车环岛,然而,2018年8月16日18时40分他在行经高雄市路竹区时,遭路灯电击死亡。2名民众路过时,发现钱男趴在路灯下方,已无呼吸心跳,于是赶紧报警。目击民众还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灯电到,感觉到麻麻的。
检方相验,发现钱男的死因为“电击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左手腕有多处电击烧灼伤,且电机公会也表示,路灯漏电确实可能会造成死亡。钱男家属要求市府工务局养工处赔偿精神抚慰、扶养费等共1165万元。
高雄地院判决则提到,经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所谓中华民国人民,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所以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也适用于国家赔偿法。
高雄地院指出,该路灯曾于2018年2月15日因漏电维修,足认路灯倘未经妥善管理,确有发生漏电之可能,因此判赔463万元新台币。全案还可上诉。
大陆、港澳居民也适用《国家赔偿法》?
据了解,依照《中华民国宪法》,港澳与大陆地区同属中华民国。若单从法条来看,香港、澳门和大陆居民也适用《国家赔偿法》的保障范围。不过上述这起国家赔偿的判决在台湾也掀起广大争议。高雄市议员张博洋要求养工处说明,并主张中国大陆人民求偿不符合国赔精神,不认同法官见解。
陆委会则回应,这“恐有误会”。陆委会强调,函复内容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具体个案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主管机关法务部本于权责审认。
陆委会指出,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则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陆委会解释,“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未有明文,至于中国大陆人民得否参照本条“平等互惠原则”之精神,因双方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均不相同,陆方相关实务情形亦不清楚,具体个案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主管机关法务部本于权责审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