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女子迎面撞上 台男仍遭判胸袭 法官:明明可闪避却疏于注意
台湾OL小美(化名)去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步行前往捷运站,准备搭车去上班,没想到却在过马路时遭阿强(化名)以手肘猛撞胸部,导致胸部挫伤。
对方却说:“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小美报警之后,阿强被新北市政府依《性骚扰防治法》开罚2万元(台币,下同)。
他不满提出行政诉讼,但还是被新北地院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判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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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指出,小美在性骚扰申诉事件中指称,去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她从住家出发走去捷运站,过马路有一名陌生男子(即阿强)迎面走来,擦身而过时竟故意用手肘撞击她的胸部,她忍痛回头叫住对方,一开始还被无视,只好赶快追上去把人拦住。
“我就说先生你撞到我了,他就说是我胸部撞到他,他说他手很痛,我就说他很无耻,他就说我更无耻”,因为觉得受到性骚扰,之后便前往派出所报案。
阿强则认为,事后检方调阅监视器画面,认定两人只是在行进中不慎发生身体擦撞,并非故意性骚扰,所以予以不起诉,他却还是遭到新北市政府依《性骚扰防治法》开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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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北市政府组成的性骚扰调查小组共有3名组员,全都是女性,调查时不停打断他的陈述,让他被迫分段陈述,无法表达完整原意,丧失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的机会,因而有被误解的可能,根本就是故意要把性骚扰的帽子扣在他头上,这才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新北地院法官认为,从监视器画面中可见,小美起初是走在斑马线边缘,接著往中央靠近,当时阿强明明可以闪避避免碰触,却还是因为疏于注意导致手肘撞上女方胸部,纵然不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的行为要件,但也不能排除无同法第2条所指之性骚扰行为。
至于小美是否也有过失,法官指出,不论有无,都不影响阿强应该接受处罚这件事情,最终认定新北市政府依法裁罚有理,裁定驳回阿强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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