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涵盖境外伴侣? 行政与司法关卡重重未解决
5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历史性判决,判决中正户政事务所应同意台澳同性伴侣阿古跟信奇在台湾合法办理结婚登记。今天(5月7日)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简称伴盟)陪伴多对跨国同性伴侣前往大安户政事务所登记,并由一对台日当事人阿树与代AZ表登记结婚,但仍遭户政事务所拒绝。
伴盟强调,户政单位拒绝跨国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依据为内政部的一个函释,但这个函释已经被两个法院判决违法应该尽速撤回。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简称伴盟)提到,在台澳伴侣该案的胜诉让许多等待团聚的同性伴侣很期待,有非常多还在等待团聚的同性伴侣纷纷私讯询问:“这表示我们也可以结婚了吗?”今日伴盟陪同多位跨国同性伴侣来到大安户政事务所,要求大安户政事务所依照法院判决意指开放跨国同性伴侣登记结婚。
根据目前台湾内政部函释规定,跨国伴侣只要有一方原生国家未通过同婚,双方就无法在台湾登记结婚,这只函释也成为过去户政单位拒绝台湾跨国同性伴侣登记的依据,但该函释今年已经被两个法院判决违法。
包括今年三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祁家威与马来西亚侨生登记一案的判决书中,提到,马来西亚未承认台湾同婚制度,有违台湾公共秩序,故撤销“户政事务所拒绝祁家威登记”的处分。
明确肯认“同性婚姻”已是台湾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仅因性倾向就否认其婚姻,也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此应当准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公序良俗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判大安区户政事务所一部败诉,依照此判决旨意,在当事人结婚文件齐备之下,应准予登记结婚。
此外,昨日信奇阿古与中正户政事务所的诉讼中,法院同样判定函释违法,因为该函释未考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反致原则,判信奇与阿古全面胜诉,中正户政事务所应准予两人登记结婚。
伴盟指出,过去户政单位拒绝跨国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依据为台湾内政部的一只函释,而这只函释规定,跨国伴侣只要有一方原生国家未通过同婚,双方就无法在台湾登记结婚。不过,这个函释已经被两个法院判决违法。伴盟律师许秀雯提到,希望政府要从善如流不要知错不改,撤销违法的行政命令和函释,通令台湾户政受理跨国同性伴侣结婚登记,让所有相爱的人都能平等成家。她也提到,如果政府再这样妨碍人民的结婚自由,他们也不排除未来要申请国家赔偿。
台湾司法院2月底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适用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在台湾同性结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审议。修法通过后未来香港、澳门、日韩的跨国同性伴侣就可以顺利登记结婚。
但是对修法后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同性伴侣都能适用。例如与台湾人结婚又须再经过“境外面谈”程序的国家,包含菲律宾、越南、印度等共21国。因需申请“境外面谈”并经允许后才可在台结婚。但是这些国家本身同婚就不合法,在境外面谈就会卡关,此外中国大陆的伴侣,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台湾针对中国大陆配偶设有机场面谈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国大陆的结婚证明,由于在中国大陆同婚并不合法而形成阻碍。
许秀雯强调,这些法律的相关配套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丢给人民承担,不应该用行政上的枝微末节阻碍结婚的登记,她强调这些流程都需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