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涉外同性婚姻迎关键判决 当事人与澳门伴侣可合法登记
2019年,台湾籍信奇和澳门籍阿古赴户政机关申请登记结婚遭拒绝,遂提起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周四(6日)判决他们胜诉,法院命户政机关须直接做成允许阿古信奇结婚登记的行政处分,是台湾涉外同婚诉讼的首宗胜诉的关键判决,全案仍可上诉。
在判决后的记者会上,阿古表示,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很多跨境同婚伴侣(一方为台湾籍,一方为境外人士)也在等判决,感谢法院今天判胜诉,但他相信没有人希望结婚登记是用法律判决。但也希望这判决,能使更多跨境同婚者可顺利在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
根据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简称:伴盟)表示,信奇与阿古在2019年10月1日至中正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当天遭到户政事务所拒绝登记,因此委由伴盟律师团代理诉讼。诉愿驳回后于2020年1月6日提起诉讼,经过长达16个月的审理,今天终于赢来胜诉判决。
当时户政事务所坚称,拒绝当事人登记结婚是基于内政部函释,依照该函释见解,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婚姻成立各该当事人本地法,因此内政部指示户政单位,仅能准许双方均来自同婚合法地区的当事人登记结婚。
伴盟律师团主张依照澳门民法典第24条、第30条、第48条等冲突法规定,澳门人之婚姻关系是采澳门人的属人法,所称属人法即个人常居地法。而阿古自2017年搬迁来台,早就把台湾当做自己的家,他和信奇两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经营蛋糕店,因此台湾就是阿古的常居地,适用“反致原则”之后,阿古的婚姻关系成立要件应依照台湾法而非澳门民法。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地法律,而根据该外地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地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另外,伴盟律师团也提到,即使不透过反致,直接依据涉民法第八条公序良俗条款,结论上也是应该排除澳门民法的适用,伴盟律师团的此项法律见解,已在另一跨境同婚个案中获得台北、高雄法院判决肯认。
台湾司法院2月底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台湾籍人士,可以在台湾同性结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审议。修法通过后未来香港、澳门、日韩的跨境同性伴侣就可以顺利登记结婚。但中国大陆同性伴侣则未在此列。
台湾涉外同婚“四制” 港澳将合法
根据2019年公布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同婚专法),台湾人若要与外籍同性伴侣在台湾结婚,需要是伴侣同样来自同婚合法化的地区,例如美国、荷兰等27国,就可以在台湾顺利登记结婚。除此之外,在台湾的涉外同婚并不合法,其中牵扯到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所以才会有涉外同婚“四制”的说法。
例如第二种,若是伴侣来自日本、韩国等国,在台湾无法结婚的原因在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也因为在日本、韩国同性婚姻不合法,因此不可能承认其婚姻效力,也就无法在台湾结婚。香港、澳门也在此列。但司法院2月底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台湾籍,可以在台湾同性结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审议。修法通过后未来台湾籍人士可以与香港、澳门、日韩的同性伴侣顺利登记结婚。
第三种情况较复杂,是伴侣来自同婚不合法、结婚又须再经过“境外面谈”程式的国家,包含菲律宾、越南、印度等共21国。“境外面谈”的伴侣要先在该国结婚,并申请“境外面谈”并经允许后才可在台结婚。但是这些国家本身同婚就不合法,在第一关就会卡关。
第四种则是中国大陆的伴侣,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两岸三地通婚是依行为地承认其婚姻效力,因此单就法条看起来,台湾籍和中国大陆籍的同性伴侣能够在台湾结婚其婚姻就能成立。但由于台湾针对中国大陆配偶设有机场面谈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国大陆的结婚证明,由于在中国大陆同婚并不合法而形成阻碍。
但中国大陆籍伴侣若要在台结婚,必须经过“机场面谈”,而进行“机场面谈”前须先取得中国大陆的结婚证明。但因中国大陆同婚不合法,故因此不能进行“机场面谈”,也就无法在台结婚。
伴盟最后特别此呼吁,台湾内政部等行政机关应正视“法院已正面肯定跨国同性伴侣享有结婚权利”的决定,撤回违法函释,即刻开放涉外同性婚姻,全面落实同性婚姻法制化,让天下有情人都能在台湾这块土地上平等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