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打绿对簿前经理人被判败诉 确认经纪关系不存在但团名要不回来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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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乐团“苏打绿”与前经理人林𬀩哲爆发法律纠纷,成员决定改名“鱼丁糸”重新出发,并于去年5月提起民事诉讼,确认经纪关系不存在并请求商标返还。
台北地院今天(8日)宣判,确认双方经纪关系不存在,惟认定“苏打绿”商标返还部分属无理由,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鱼丁糸所属的环球音乐暂无回应。

去年5月,苏打绿向“林𬀩哲音乐社”提起民事诉讼。苏打绿委任律师曾指出,因林𬀩哲提告多件侵权官司,苏打绿盼解决根本问题,包括合约、商标,认为“苏打绿”属于艺名,如同个人的姓名一样不能转让,若双方不继续合作,让经纪公司继续拥有艺名权利不合理。

“苏打绿”6名成员与前经理人林𬀩哲(左一)爆发法律纠纷。(Facebook)

法院判决指出,苏打绿的6名成员于2004年4月27日与“林𬀩哲音乐社”签署经纪合约,由音乐社担任6名成员的经纪人,并于2007年间签订经纪续约,合约期间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林𬀩哲于2010年设立“林𬀩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后,将音乐社办理歇业登记,相关商标由“林𬀩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间自商标权人“林𬀩哲音乐社”受让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林𬀩哲音乐社既已办理歇业登记,商业主体即已消灭,经纪合约、经纪续约已因当事人一方的商业主体资格消灭而失去合约效力,因此苏打绿6名成员主张无经纪关系存在,为有理由。

“苏打绿”成员败诉,未能夺回商标。(Facebook)

然而,林𬀩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权利是因受让自林𬀩哲音乐社,林𬀩哲音乐社取得相关商标权利时是本于经纪合约而来,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且经纪合约法律关系是否存续与林𬀩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已取得商标权利无涉。

法院表示,林𬀩哲音乐社基于合法有效的合约取得商标权利,为既得权利,并不因合同关系结束而丧失法律上原因,因此苏打绿6名成员请求商标返还,并移转登记为6人共有部分,为无理由。

鱼丁糸稍早透过Instagram回应,上载一张18年前的演出照片,并写有“找到在政大表演的照片,那是2003年,我们六个人一起玩音乐,到现在也是。”6名成员均转发至个人Instagram 上。

(中央社/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