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出狱】台湾士检证实修正追诉权时效 将无限期追诉陈同佳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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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害女友沈晓颖后潜逃返港,台湾士林地检署其后对陈同佳发布通缉令,追诉权时效达37年6个月。
士检在周五(25日)证实,鉴于台湾已修法,故6月时已将陈同佳的追诉时效改为永久。
台媒《中央社》报道,士检去年12月3日对陈同佳发布通缉令,依当时的杀人罪追诉权时效30年,另加计1/4分因通缉而停止计算的期间,总追诉权时效为37年6个月。
其后立法院在5月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80条修正条文,对于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若犯罪发生“死亡结果”,追诉权时效将不受30年的限制。换言之,上述疑犯将不再适用于追诉权时效,意味检方可无限期追诉。
士检于6月重新修正陈同佳的追诉权时效,从37年6个月改为永久,不论多少年以后,只要陈同佳被逮捕,士检仍可依法侦办追诉,不会出现因超过追诉权时效而无法追诉的状况。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