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9月大女婴遭保母举高摔地致半身瘫痪、视障 竟不送院急毁罪证
台中市保母陈圣欣和丈夫一同经营“之禾托婴中心”,4年前因独自照顾9名婴幼儿,加上9个月大的江姓女婴不断哭闹,她情绪失控抱起女婴重摔在地,犯后立即删光监视器画面,女婴事后半身无力,右眼视力严重受损。一、二审依故意伤害儿童致重伤罪判刑3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陈圣欣领有丙级保母执照,和丈夫开“台中市私立之禾托婴中心”,她2015年9月1日起负责照顾9个月大的江姓女婴,但因托婴中心营运长期亏损,她的丈夫需外出兼差赚钱。
陈圣欣同年10月20日独自一人照顾9名婴幼儿,加上江姓女婴持续哭闹不休,她一把抱起女婴,原要放在如厕学习以上,未料她一再安抚女婴无效,情绪失控以双手高举起女婴,再丢在地上,导致女婴后脑著地,躺在地板上四肢瘫软,意识模糊。
陈圣欣见状认为事态严重,先打电话叫丈夫赶回托婴中心,再紧急将监视器画面全数删除,最后通知女婴父母到场,送女婴到医院急救,女婴紧急脑部开刀取出血块、进行颅骨切除手术,仍因脑部受创严重,至今仍左侧肢体无力、右眼苍白萎缩,视力严重受损,未来需要持续复健治疗。
陈圣欣否认犯行,供称女婴被送到托婴中心时情绪就很不稳,一直啜泣,他把女婴抱起来要放到椅子上时没有hold住,女婴才从她身上滑落下来,她并没有故意伤害女婴的意图。另说,她担心监视器画面外流,媒体会乱报看图说故事,才会删除画面。
一审依故意伤害儿童致重伤罪判刑3年半。陈女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女婴未达重伤害程度,要求鉴定。法官认为,经过医院鉴定,认定女婴的脑伤确实是头部遭受外力摇晃或撞击所导致的;另若陈圣欣是不慎失手让女婴滑落,应该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监视器画面佐证,但她犯后紧急删除画面,还连夜将监视器搬离托婴中心,显见她心虚才会淹灭迹证,故不采信陈圣欣的说词,驳回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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