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2颗茶叶蛋 台湾超市女员工被判监3个月 法官:已是最轻判刑

撰文: 江川
出版:更新:

高雄一名超市女店员因为贪小便宜,结果要受牢狱之苦。她因为当值期间偷吃了两颗售价合共约新台币18元(约4.5港元)的茶叶蛋﹐被判监禁3个月,还要被罚款约新台币9万元(约港币22500元)。法官指这已是该女店员所犯的罪行最低之刑罚。

高雄地方法院发新闻稿解释判刑的理据。(网上图片)

案情指任职连锁超市高雄大顺店的方姓女子,去年7月20日下午近6时,偷拿架上茶叶蛋当场吃掉,相隔4分钟之后、她又再偷拿1颗吃掉,事后店长察觉茶叶蛋的数量不对,翻查闭路电视才发现女店员的偷食行为,随即报警处理,女店员则辩称“顾客反映品质太咸,试吃确认”。法官检视呈堂的片段,发现涉事的女店员当时蹲在柜台后面吃,也未有付款,认定她利用业务之便侵占店内茶叶蛋,考虑其犯罪所得轻微,减刑后依2个业务侵占罪各判3月,合并执行3月。

高雄方姓女店员上班时接连偷吃2个茶叶蛋,被依业务侵占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新台币。(联合新闻网)

因为偷吃两颗茶叶蛋而被监禁,引起网络热议。高雄地方法院事后发新闻稿解释指,业务侵占罪最轻为监禁6月,依刑法规定最多只能减刑二分之一,所以今次该女店员的业务侵占罪行,至少仍要被判3月以上,新闻稿指判刑“已经是法律允许法官判处的最轻法定刑度,如果再低于此一刑度,就是违法判决”。而且业务侵占罪的罪质及法定刑度都远重于普通窃盗罪,“如果认为普通窃盗罪应该处罚,则业务侵占罪自然更不适合不罚”。

新闻稿也提到女店员始终辩称只是试吃茶叶蛋确认品质,显然并没表达悔意,不宜给予缓刑。法院对于本案是否欠缺“可罚的违法性”,属于法官的审判核心,院方尊重承审法官的判断,若当事人不服可提出上诉。

(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