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立法限期将至 立法院内3个专法版本将掀攻防战
台湾司法院要求政府在两年内修正有关保障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条文,限期将于5月24日届满。立法院长苏嘉全14日(周二)上午将主持朝野协商,进行3个专法版本逐条讨论;对于专法名称、要采何种“关系”,是否采继亲收养或共同监护等内容,朝野将进行攻防战。
同性婚姻议题历经大法官解释与公投后,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联盟等团体等反同团体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国民党立委赖士葆代为提案;民进党立委林岱桦也提出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苏嘉全9日(上周四)已就这3个专法版本进行首次协商,但在场立委当时并未就条文内容进行实质讨论;苏嘉全当天裁示,考量在5月24日期限前院会所剩次数等情况,于14日(周二)上午进行协商、逐条讨论,希望在17日(周五)前完成立法。
3个专法版本内容大异
比较这3个专法版本,除名称不同外,在成立关系、年龄规定、亲子关系规范等内容也有明显不同。行政院版共有27条条文,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关系;幸福盟版有17条条文,规定相同性别,满20岁且未受监护宣告之两人,得成立“同性家属”关系;林岱桦版则有28条条文,规定未满20岁者不得成立“同性结合”关系。
在亲子关系规定上,为保障同性关系一方亲生子女的权益,行政院版规定当事人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准用民法“继亲收养”规定。幸福盟版则不涉及儿童收养,而以现行法为基础,由同性家属透过书面委托他方共同监护。林岱桦版则为,不开放继亲收养,改采“约定共同监护”制,即同性结合两人间得约定,共同监护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子女。
此外,林岱桦版中有一规定,是行政院版及幸福盟版所没有的,即外界俗称的“防伪条款”(防止假结婚),让当事人的亲属、检察官、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得诉请确认关系不成立。此条文预料将会是14日协商的重点条文之一。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