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两岸同婚拟比照陆配制 行政配套仍未出台
台湾同婚专法下周将逐条协商并在台立法院会表决。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今天(9日)表示,目前研拟让两岸同志伴侣依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关系。
依照台湾方面现行规定,台湾民众必须先赴陆办理结婚,领取结婚证明后,再回台取得“团聚证”,双方才能在台登记结婚,而由于大陆不承认同性恋婚姻,故而实际上两岸同志婚姻在台仍然无法登记。对此陆委会方面表示,行政配套尚待研议。
此外,台湾人与港澳同性伴侣也还无法在台登记。
台湾同婚立法5月24日期限逼近,立法院长苏嘉全上午主持朝野协商后裁示,14日逐条协商、17日院会表决处理。大陆委员会9日下午举行例行记者会,记者随即提问,政府将如何处理两岸同婚。
邱垂正表示,同婚专法通过后,原则上两岸同性伴侣可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关系,且有关配偶及夫妻关系所生的相关规定都可准用。至于后续如何申请来台及面谈等程序,相关行政配套尚需各机关研议。
依照现行陆配制度,台湾民众必须先赴陆办理结婚,领取结婚证明后,回台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文书验证,接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办陆配来台“团聚”,通过访谈、取得“团聚证”,双方才能在台登记结婚。
蔡志儒则表示,两岸条例第52条规定,“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目前中国大陆并未通过同婚,两岸同婚若要成立,就必须在台湾成立同性婚姻关系。
然而,境外人士在台登记结婚必须出示“单身证明”,中国大陆人士所持的单身证明,都必须经由海基会验证,但由于目前尚未开放大陆人民以“办理结婚”事由来台,验证时都会加注“不得作为结婚用途”。
台人与港澳同性伴侣仍无法在台登记
对此,陆委会法政处长蔡志儒表示,待同婚专法通过后,各机关会研议申请来台及面谈等相关行政配套。
另外,关于台港澳同婚,蔡志儒表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港澳人士来台结婚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而该法第46条则规定,“婚姻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即必须符合双方法律规范,婚姻才可成立。
换句话说,目前香港、澳门并未开放同性婚姻,除非台人的港澳同性伴侣具有其他已通过同婚国家的国籍,否则即使专法通过,台人与港澳同性伴侣仍无法在台登记。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