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将港纳互助范围 港男拖箧弃尸案现转机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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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际司法互助,台湾立法院昨日(10日)三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并将中国大陆、港澳地区纳入刑事司法互助范围,明确订定台湾与国际间的司法互助事项。台湾法务部长次长陈明堂在初审通过时表示,香港少女潘晓颖在台遇害一案在法案完成立法后,台湾便可与香港谈司法互助。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后,台湾法务部长次长陈明堂表示这将对香港少女潘晓颖在台遇害一案有帮助。(资料图片)

据三读条文明定,刑事司法互助本于互惠原则,可请求或提供协助事项,包括取得证据、送达文书、搜索、扣押、禁止处分财产及返还犯罪所得等。而法案的主管机关台湾法务部亦指出,目前台湾除了与美国、南非、菲律宾间订有司法互助协定外,尚有国际法上的“互惠原则”及“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但若要和其他国家进行交涉,均须逐案审查,证据能力常遭质疑。而司法互助法通过后,将具标准作业程序遵循,立即可解决问题。

而三读条文亦规定,未来台湾要向他国寻求司法互助,须透过法务部向外交部申请,外交部再向目标国家提出要求,反之亦然。此外,本法亦不包括引渡及跨国移交受刑人事项,另假如他国若未依平等互惠原则提供台湾必要帮助,台湾有权拒绝协助。三读条文也将台湾与中国大陆、港澳间刑法互助请求纳入规范,未来除“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外的刑事司法互助请求,将准用本法规定。

对于早前发生的香港少女潘晓颖在台遇害一案,台湾法务部长次长陈明堂表示,现在虽然没有法律,但还是有进行互助,不过香港对司法互助并不热衷,这次立法后对案件一定有帮助,因为台湾可以透过大陆委员会与香港谈司法互助。

(TVBS/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