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箧弃尸】没合适法例在港控谋杀无引渡安排 回台自首成出路?

撰文: 彭恺欣 邓咏中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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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台港两地的拖箧弃尸案,涉及一名香港人在台湾杀死香港人,疑凶陈X佳涉杀死女友潘晓颖后,已潜逃回香港。由于香港跟台湾没引渡协议,香港警方暂当作域外罪案处理。但据了解,今次发生的案件性质,过往并没有先例,也没相关法例可以令案件在香港审理。目前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疑凶愿意回台自首,再由台地审理。

黑布蒙头的疑犯今晨被返回将军澳警署。(赖南秋摄)

《侵害人身罪条例》可审在海外杀人 唯今次案件未必合用

据了解,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若香港人涉及在公海、海外地方伤人,而被伤者回到香港后死亡,香港的执法机构可就相关案件提出起诉。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人的杀人案件,涉及三种情况,本港的执法机构方可介入,包括:1. 香港人在香港作出杀人行为;2.香港人在海外作出杀人行为,但死者是回到香港才死亡;3.香港人在香港作出杀人行为,但伤者到了海外才死亡。不过,是次的个案,虽涉及香港人,但犯案过程在海外发生,死者亦不是回到香港后才死亡,所以,《侵害人身罪条例》在这个案并不适用。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
8B.构成罪行的杀人
(1)凡有以下情况 ——
 (a)一项作为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发生;
 (b)该项作出或发生的作为所针对或关乎的人因该作为而在香港死去;及
 (c)该作为如在香港发生,会构成谋杀罪、误杀罪或协从谋杀或误杀的罪行,
则不论作出该作为或须对该作为负责的人具有何种公民身分或属何种国籍,该作为均视乎适用情况而构成谋杀罪、误杀罪或协从谋杀或误杀的罪行。

9.只有死因在香港发生的杀人罪的审讯
曾在香港境内任何地方遭非法击打、下毒或其他方式伤害的人,如因此在香港境外的海上或任何地方死亡,则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生的每项罪行,不论该罪行足以构成谋杀罪、误杀罪或协从谋杀或误杀的罪行,均犹如该罪行是完全在香港境内发生而可在各方面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审查、审讯、裁定及处罚。

疑犯在台湾涉嫌谋杀女死者,回港被捕,两人为情侣关系。(网上图片)

可行出路之一:回台自首

有熟悉香港法例的人士指,目前较可行的方向,是如果疑凶愿意回台湾自首,但由于疑凶还涉及在香港触犯盗窃案,即使他愿回台自首,接下来,还要研究香港法庭是否先审理该盗窃案,还是不作追究,直接让他回台自首呢?如果他决定自首,或会安排他坐台湾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台警陪他返台。则可参考早前“石棺藏尸”案的经验,作出相应安排。

石棺藏尸案移交过程可参考

2016年4月发生的“石棺藏尸”案中,4名疑犯潜逃台湾后,被台递解出境,交由香港警方处理。当时,港台双方进行“移交”疑犯。由于本港警察不能跨境执法,警方不能在台湾飞机上拘捕疑犯,当时的“移交”做法是,首先安排属于香港航空局管辖的班机,台方派警将疑犯押解至桃园机场,在台警看守下办理出境手续后,本港警方派员赴台,台湾与香港警方在登机桥进行疑犯交接,登机后疑犯在本港警方的看守下回港,一落机立即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