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林小明合约纠纷案扰攘多年 下月18日有判决结果
撰文: 苏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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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江若琳(原名江玲)与前经理人公司寰宇合约纠纷案今(21日)双方代表律师在区域法院进行结案陈辞。案件原告为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答办人江若琳及东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
上午时江若琳的代表律师余思颖大状,在述说结案陈辞时强调,寰宇方所订立的合约条款是苛刻的。而到下午时份则转换林小明代表律师刘大状作述说,而他则根据合约条明去作出结论,不过法官就其中提到的多项细则,包括“合约期满前30天须通知艺人”﹑“艺人不得有任何理由原因推辞”﹑“帐单表约束力”等,在这一方面不断来回论说,望得到明确的了解。
而在辩方角度上则提到一个关键要点,认为2006年同2009年双方的口头协议,指出2006年江若琳同意音乐使费由自己负责,2009年江若琳同意在音乐事业上作出抽佣,由于是口头协议并没有清楚写明列在合约内,是整个案件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判决结果要待下月18日下午,双方代表律师将会在法庭上得到判决词。
寰宇在2014年入禀时指出江若琳在2004年于父母任监护人之下,与寰宇签下10年经理人合约,合约条款中列明一项为寰宇有优先权与江若琳再续签5年合约。而寰宇方面亦有先通知江若琳会行使优先续约权,唯江若琳单方面表示不续约,更拒绝接下寰宇为她安排好的工作,导致寰宇逐要求法庭颁令双方所签的合约仍然有效,并向江若琳追讨赔偿。
案件编号:HCA 122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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