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也有起底刑事化 与香港立法有什么分别?|新闻教室
香港政府计划立法将起底刑事化,引起科技界担忧。由Google等多间国际科企组成的亚洲互联网联盟(AIC)去信香港政府表达不满。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指有公司或考虑撤出香港,但AIC之后解释信件只是表达修例的关注,Google亦无意撤出。
有建制派认为外资公司动辄以撤资要胁,干扰特区政府立法,又指外国亦有相关法律。起底在国外是否违法,这些法律又是什么?
先回答问题:国外打击起底的相关法律,针对的都是起底者本身,而非其载体如网络平台。而且大部分情况下,针对的都不是“起底本身的行为”。
起底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是由于起底者利用非正当手段,例如黑客行为以盗取他人资料。但若搜集的资料是公开的,如某人在其Facebook上公开过自己的住所,别人从此搜寻而得知他的住所,这种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但起底后的行为,包括公开他人资讯,或透过他人资讯进行骚扰或攻击,就会构成罪行。外国大部分针对起底的法律,都是因应此类情况订立。
针对起底后侵扰行为的法律
例如英国,起底可能会触犯保障资料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保护免受骚扰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及不当取用电脑法(The Computer Misuse Act)。保障资料法规定个人私稳的处置方式,禁止不当公开他人资料;保护免受骚扰法包括人身及网络世界的侵扰;不当取用电脑法则规范不正当的手段盗取他人资料,例如黑客。
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刑法(Commonwealth Criminal Code)第474.17条,利用载体(包括网络世界)对特定人士进行威胁、骚扰或冒犯均构成犯罪。因为起底行为经常伴随在网络上的攻击骚扰或冒犯行为,这法例在澳大利亚一般被视为是针对起底(尽管实为起底后的侵扰)的法律。
新加坡的起底法
在新加坡,也有针对起底的法律。在2020年新加坡就保护免受骚扰法(The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修法,明确加入起底条文。条文禁止发布他人的个人资讯,以企图骚扰、威胁或鼓吹他人暴力行为。
修例内附有例子作参考,例如A在网上指责B的同时,公开B的个人姓名和住宅,并留言“一起围殴他”,这将触犯起底罪。
美国保护特定人物私隐法
在美国,也有针对起底的法律。美国联邦法规范保护特定人物的个人资讯,根据美国法典18 USC § 119,保护执行公务者法(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performing certain official duties)中,公开受保护人物及其亲属的个人资料即属违法。保护人物包括公职人员、证人、线人、陪审团等。
至于其他人,则在18 USC § 2261A的跟踪法(Stalking)列明下,禁止威胁或骚扰他人等。
未有针对网络平台提出的限制
由此可看出,外国虽然都有针对起底的法律,但一般只会针对起底的个人及动机进行规范。今天香港有意就起底刑事法,引发争议是因草案中特别提及“网络平台”。
根据草案,私隐专员会向在香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给予纠正(修改或删除起底内容)的通知,若网络平台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删除即属违法。
如此的条文内容并未有在别国的类似法律中,包括新加坡的起底法上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