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要求Google删财困纪录 西班牙男子推动立法 

撰文: 甄梓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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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一名31岁女子因自己的性爱影片在网络疯传而向法院要求使用“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虽然最终胜诉,但她仍因无法承受压力而上吊轻生。事件令“被遗忘权”再受关注。欧盟法院在2014年裁决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等互联科企业移除与其有关的连结,以保护个人隐私,然而诸如谁应该享有被遗忘的权利、网络资讯自由会否受钳制等问题,仍然充满争议。

西班牙男子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 Gonzalez)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当地报章删除一篇16年前有关他没缴税,其物业被拍卖的报道,同时要求Google删除这篇新闻的搜寻连结。(路透社)

“被遗忘权”判决源自西班牙男子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 Gonzalez)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当地报章删除一篇16年前有关他陷入财政危机、物业因没缴税而被拍卖的报道。冈萨雷斯虽已还清了债务,但这篇报道的内容、关键词及他的名字仍可以在Google中搜索。冈萨雷斯认为事件有损他的名声,希望透过法律保护个人隐私。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相关资讯属新闻自由为由,驳回冈萨雷斯的申请,事件最终闹上欧盟法院。欧洲法院在2014年5月裁定Google败诉,判决书中指出,若有人认为搜寻结果中的信息“不足够、不相干或已过时”,有权要求把这些讯息删除。若搜寻引擎公司拒绝,他们可请求法院或资料保护当局介入处理,这项判决确立了网上的“被遗忘权”。时任欧盟司法专员雷丁(Viviane Reding)强调,“被遗忘权”是保障个人资料,绝非等同于抹掉历史。

删除资料有何准则?

根据“被遗忘权”的准则,要求搜索引擎移除资料视乎“资料的性质、资料对当时人私生活的影响力、资料关乎公众利益”,若资料涉及的个人私隐问题大于公众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便可删除相关资料,但政客想删除网上资料的难度比普通市民高得多。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