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被遗忘权”仍处被观望阶段 未有进一步探讨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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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发生一宗31岁女子的性爱短片在网上疯传,在法庭申请“被遗忘权”成功后,仍要付2万欧元诉讼费,最终疑不堪压力下自杀的悲剧。前年欧洲法院裁定欧盟公民拥有“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本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去年亦有相关讨论,但仅处于探讨阶段。

去年Google收到逾20万个移除连结要求。(网上图片)

网络欺凌一直备受关注,“起底”(将他人个人资料放上网络分享)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早前有人将表姐夫与其对话的图片放上社交平台,期后被网友将其表姐的相片同放上网,并取笑其长相。政治人物亦曾遭“起底”,时任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被公开地址;而早前取消新界西倡港独参选人的选举主任,亦曾被人恐吓要在网上公开其私隐。

“被遗忘权”始于有西班牙人还清债务后,其早于1998年的相关报道,多年后公众仍可透过Google搜寻得到。法院最终裁定欧盟公民拥“被遗忘权”,若有人认为连结侵犯其私隐,在资料齐全及合理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该公司移除有关连结。

前年时任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曾在网志撰文,讨论有关在港设“被遗忘权”,去年则指出在港引入“被遗忘权”有困难,待更多案例始加深探讨,现阶段只作观察。当时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担心被权贵滥用,亦有团体忧虑打击新闻自由,而政党也持观望态度。截至现阶段,“被遗忘权”未有作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