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被裁定为“的士” 或重创共享经济发展 “除非法例改变”
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周三(12月20日)裁定,Uber属于一般交通服务供应商,而不仅是一个叫车应用程式,Uber将受到欧盟交通运输法例的规管。
今次Uber败诉,意味共享经济产业,当中还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民宿等,将会受到更大监管。不过现行监管措拖事实上不合时宜,强行将Uber当成一般的士服务加以规管,大大窒碍了这种自由经济模式的发展。
Uber主张是科技平台,连系乘客与独立的司机,又表示大部分服务项目都受到现行法例的规管,不过,欧盟法院反驳指Uber司机并不属于专业司机,而且他们是使用自己车辆做生意。法院首次指明,“透过手机应用程序连系人们与非专业司机”是运输服务的一部分,并不是单纯的数码服务。
共享经济正处于发展蓬勃的时期,不过在缺乏法例监管的情况之下,不少企业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因此而得不到法例保障。就在日前就发生一宗悲剧,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戴启思(Philip Dykes)女儿丽贝加(Rebecca Dykes)上周六(16日)在黎巴嫩,被Uber司机海索(Tarek Hesso)奸杀。
而事实上除了Uber外,其他共享经济企业都不时有此类事件在世界各地发生,令不少国家决心正视这些企业的法例规管不足问题。不过现行法例对这些新兴企业作出规管又是否适合?
多国法律不合时宜 恐扼死“零工经济”
在日渐盛行的“零工经济”下,Uber、Airbnb等企业的角色是一个平台,连结所有服务或资源提供者和需要者,快速配对双方需求而达到互惠。这种模式原意是透过互联网和手机程序的普及,为打工仔提供不受工作时间、地方、实体公司等等限制的工作环境。不过当这些平台愈来愈发展蓬勃,更加威胁到传统行业的生态后,引起的反响就愈来愈大,大到各国政府都不能再忽视。
然而,毕竟“零工经济”始终是新兴经济模式,各国现行的法律仍未能为这种经济模式提供有效而且合时宜的法律框架和规管。
“零工经济”(gig economy):指的是在互联网盛行之下,人们以自雇形式自行选择为不同人提供所需服务,例如出租自己住屋、或利用自己的汽车提供接载服务等。而他们会利用网站或应用程序,与客户签订合同。在零工经济下,这些服务提供者的工时、以及服务或产品的收费准则等等相对灵活自决,基本上只要服务提供者与客户达到共识便可,故“零工经济”又名按需经济(on-demand economy)。Uber、Airbnb这些服务供应商平台正是为打工仔提供了“零工经济”的工作模式。
欧洲多国掀禁Uber浪潮
Uber在2011年开始进行欧洲市场,由于业务与传统的士市场相冲,因此多个国家都为此掀起诉讼,欧洲联盟委员会曾呼吁成员给予空间让新式企业发展,惟效果不大。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和比利时已禁用平价叫车服务Uberpop;丹麦政府推行新法例规管的士,Uber随即于今年4月18日宣布退出在丹麦近3年的业务。伦敦交通局(TfL)今年九月称Uber不是“合适和符合规则的”营运商,拒绝为其发放今年9月30日以后的营运牌照,Uber已提出上诉。
要Uber继续生存 “除非法例改变”
Uber在丹麦有约2,000名司机,约30万人正使用其手机程式。丹麦政府新推出的法例规定的士必须要装有座椅占用传感器和计程表,令Uber败走,2,000名司机首当其冲,而乘客亦受到影响。
Uber退出丹麦公司业务时曾发表声明指:“除非法例改变,否则我们很难在丹麦营运,我们会继续与政府协商,希望他们修改法例,让丹麦人能享受像Uber般的崭新科技。”
Uber这个平台为不少人带来方便和效益,更有利市场竞争。当下最大问题是欠缺合时宜的法例。强行以一般交通运输法例对Uber作出规管,不但窒碍“零工经济”,更同时拖垮崭新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