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院不适用损害中国主权、安全的国际条约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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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官方7月1日实施《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的重要法律,规范有权反制危害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8日颁布文件,明确提到,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据《央视新闻》消息,最高法院28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9条的内容详细提到涉外民商事案件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28日颁布最新解释,提及“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图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视觉中国)

“解释”指出,内地法院审理《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用。法院审理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解释”特别提到,“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指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

同日,最高法院也发布12个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其间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约、航空旅客运输合约、航空货物运输合约、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透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大陆法院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该公约的案件有168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