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1岁男子执行死刑27年后改判无罪 家人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山西一名时年31岁的男子在1960年因投毒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同年执行死刑,唯27年后法院改判无罪。男子家人多次向各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陆媒《红星新闻》及《顶端新闻》报道指,山西省临猗县男子刘青水表示,他的父亲刘忠武在1960年7月因投毒罪被山西省万荣县法院判处死刑,同年8月底执行,当年只有31岁。
一份《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1960年3月17日晚上,刘忠武因不满被撤销公共食堂司务长之职,携带农药赛离散,投入该队食堂水缸,造成5名社员饮水中毒,经急救才脱险。
刘青水一家的居住地在案发后由万荣县划入临猗县,刘青水长大后向有关部门申诉该案。至1987年临猗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称,经覆查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判处不当,宣告刘忠武无罪。
父亲执行死刑后爷爷悲痛而亡
刘青水称,父亲被执行死刑12天后,爷爷悲痛而亡,母亲和嫲嫲带著4个孩子背井离乡。因为父亲被判有罪,刘青水虽然成绩优异但不能继续读高中。1978年,刘青水的弟弟考中专,也因为父亲受牵连,迟迟不能录取。
刘青水认为,法院错误判决其父亲死刑,为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灾难,他的个人命运也因此改变。在此之后,刘青水多次向临猗县法院和万荣县法院申请赔偿。
2021年,刘青水向万荣县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获得回应。万荣县法院称,该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故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了刘青水的申请。随后,运城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皆因相同的原因驳回了赔偿申请。
刘青水表示,目前他正在继续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反映相关情况。
律师: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不能直接划等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认为,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内地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一直存在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不能直接划等号。
曾鸣称,法院不能简单以1995年之前没有施行《国家赔偿法》的理由而驳回刘青水的赔偿请求,因为他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建议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并不是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