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乙类乙管”后 多省份公布新冠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撰文: 范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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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报道,昨日(8日)起,中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近日,多个省份陆续公布关于新方案实施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日前,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湖北等省份陆续发布了新冠治疗费用医保政策的相关通知。

通知中均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各省通知中各政策均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视觉中国)

其中,黑龙江省通知中明确: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同时,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执行。

江苏省通知强调:要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湖北省通知规定,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先。内蒙古自治区通知中同样明确,对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