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杀案二审宣判 法院维持对男友死刑原判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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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李倩月遇害案”今日(20日)二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李倩月男友洪峤的死刑,以及对张晨光、曹泽青等人的死缓原判。

今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8月26日,此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洪峤称自己无罪且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当庭驳回其精神鉴定要求。一审期间,洪峤的辩护人就曾提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法院没有予以采纳。另两名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二审时承认所有罪行,并指出皆受洪峤指使,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可以从轻判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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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是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