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围18岁女自杀|江玉欢:立法禁网暴 母冀中港司法互助还公道
天水围18岁女子“奈奈”上月26日疑似因为跨境网络欺凌而在天水围家中高处堕下,其母亲希望香港和内地警方能合作追查事件经过,并启动两地司法互助,以法律制裁网络欺凌者,还女儿公道。
《香港01》就“跨境网络欺凌”和“两地司法互助”访问香港立法会议员、事务律师江玉欢,她表示,对奈奈自杀感到非常难过,希望她的家人安好。不过,她也直言,自己也想帮到奈奈,但是政府未立法禁止网络欺凌,在刑事诉讼上非常难还她公道,香港没有相关法律,更不太可能启动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互助。她希望,政府马上立法禁止网络欺凌,还奈奈公道。
被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的“奈奈”,从小有轻微自闭症,一群自称“厕妹”在内地网络影片平台“B站”网暴她,最终“奈奈”在网上直播轻生。
江玉欢称,目前本港并没有专门处理或规管网络欺凌的法例, 香港警方不能向内地提出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请求,建议香港政府首先立法禁止网络欺凌,以保护像“奈奈”精神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士,因为这些人士通常容易成为网络欺凌的对象,并在民事法上立法让被网络欺凌者可得到民事补救。
“奈奈”母亲雷母透露,元朗区议会主席、律师沈豪杰跟她透露,现时香港虽没有跟网暴相关的法律,但是可以用其他的法律去起诉。目前香港警方已经把奈奈的电脑带走,准备进一步调查。
她透露,自己预计12日返回深圳,会再咨询律师能不能在内地立案。对于网暴法立法,雷母表示,她担心自己等不到那个时候,她希望在立法的同时,也能够由香港和内地警方协力处理奈奈的案子。
在普通法中,香港民事法可以侵权法索赔,受害人家属根据网络欺凌的情况,以侵权法中的“滋扰”、“诽谤”、“恐吓”、“侵犯私隐”寻求民事救济。“奈奈”的家人可以侵扰损害赔偿申索,不过因为民事诉讼可能需要投放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并要提出充分证据说服法庭,对“奈奈”家人来说是一个漫长的“公道路”。倘若被判败诉的话,更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巨额的诉讼费用。因此,江玉欢认为“奈奈”家人在民事申索还“奈奈”公道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
目前香港并无针对网络欺凌的特定刑事罪行,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保安局2021年9月15日曾表示,任何欺凌活动,无论是发生在网上与否,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于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行,例如刑事恐吓或勒索等,互联网的世界并非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
不过,江玉欢认为刑事罪“恐吓”并不能完全规管网络欺凌。没有针对网络欺凌的刑事法律,香港警方和律政司也不能有充份的法律依据律网络欺凌者。她建议政府应该马上参考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包括新加坡、英国、美国,以法律禁止网络欺凌。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2022年6月1日曾经表示,在数码化的年代,互联网使用者愈趋年轻化。随儿童及青少年的网上活动(包括学习、社交及娱乐)增加,他们有更大机会暴露在不同的网络危机当中,例如网络欺凌、性骚扰、接触不当内容等,因此,网络安全教育对保护儿童及青少年十分重要。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正就电脑网络罪行这个课题展开研究,包括检讨现有法例和其他相关措施和探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发展。保安局会密切留意法改会的研究进展及建议,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就网上不当内容规管的发展。
针对网络欺凌的刑事法律,江玉欢认为香港保安局应该立法监管网络欺凌者、电讯服务提供者。她同时主张,电讯服务提供者应该保护公民自由并依法监控电讯服务的聊天记录,防止互联网成为欺凌者的“乐团”,特别要保护那些未成年人士和精神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士。
她强调,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令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士上网课,在互联网的世界成长,立法禁止网络欺凌刻不容缓。她提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是能做事,做成事的局长,希望他能和律政司沟通立法,让香港不会有下一个被网暴致死的“奈奈”。“这样奈奈才能沉怨得雪,不会白白枉死”她说。
法改会电脑网络的罪行应包网络欺凌?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咨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议,以应对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方面迅速发展对保障个人权利所带来的挑战,以及其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处理五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分别为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
江玉欢认为法改会展开研究的电脑网络罪行并不针对网络欺凌的特定刑事罪行,希望保安局马上立法禁止网络欺凌,期望“以结果为目标”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能在一年内通过禁止网络欺凌的立法工作。
两地司法互助难,内地刑事民事案投放时间金钱多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刑法方面,内地及香港则仍未签订刑事司法互助协议;民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提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同时,《解释》第五条提到,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一旦检察机关立案、内地法院的判决亦有利于“奈奈”近亲属,他有权请求侵权人(网络欺凌者)承担侵权责任并作相关民事补救。不过,江玉欢也指,在内地刑事诉讼的定罪门槛非常高,网络欺凌法律定义和相关法律不明确,要定罪并不容易。
同时,民事诉讼可能需要投放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奈奈”近亲属请律师和搜集证据都会给家人非常大的压力。她建议,香港应该通过将网络欺凌列作特定刑事罪行,这样才能保障被网络欺凌的香港市民,才可能再说两地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两地互助有争议,谁保证自己孩子不会被跨境网暴?
有意见担心为“奈奈”启动两地司法互助,可能爆发2019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所导致的两地法律争议。江玉欢表示理解当中的争议,但是她认为,不可能因为有争议而不去解决跨境的法律问题,因为在疫情下更多人把时间放在网上,而智能手机和电脑成为很多年轻人的随身物品,在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保护下,网络欺凌可能只会更多。
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犯罪学与刑法教授萨米尔·欣杜贾(Sameer Hinduja)和威斯康星大学水清分校刑法教授贾斯汀·帕庆(Justin Patchin)2010年就在文章《欺凌、网络欺凌和自杀》(Bullying, cyberbullying, and suicide)中表示,父母经常声称他们没有必要的技能来监督他们孩子的网上活动,而教师往往不愿意处理学校环境以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希望看到明确的证据,证明网络欺凌对个人构成重大威胁,方制定反对网络欺凌的法律。
保护公民免受欺凌是大多数政府的首要任务。跨境网络欺凌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欺凌者网暴空间大,也有匿名即时和持续产生、操纵、传播内容的能力。而疫情和网络让家长、监护人、老师、学校不可能每分每秒都能保护未成年人。而谁能保证自己的学生、自己的孩子不成为跨境网暴的受害者?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2019年9月4日曾经发布的一项调查中,30个国家的三分之一的年轻人表示,他们是网络欺凌的受害者,五分之一的人报告说,由于网络欺凌和暴力,他们曾经逃学。社交网络成为网络欺凌最常见的地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呼吁,实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网络欺凌的政策。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王博士(Rebecca Ong)指出,网络欺凌是反社会行为,也是社会问题。目前(香港)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只是努力扩大其应用范围,不是为了解决新数字时代的社会问题,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必要保护。年轻人和弱势群体需要有关当局采取更多的应对措施和保护。
她说,刑事法律可能是解决网络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间权力不平衡的工具,但最好办法还在教育系统和学校要培养家长和监护人的意识,认识、识别和管控潜在的网络欺凌行为。
多个普通法地区已有应对网络欺凌行为的措施: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在尊重他人权利如私隐权的前提下,表达自由可受某些限制。然而,该等限制必须有法律基础,以合法目的为理据,并且相关的限制与所保障的权利是合符比例的。香港立法对网络欺凌行为作出检控,并不违反香港有关人权法律、海外多个普通法地区已经立法禁止网络欺凌。
澳大利亚方面,2021年6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the Online Safety Act)规定,媒体平台和其他网站有义务在24小时内删除 “虐待或欺凌”内容,否则将面临个人最高11.1万澳元、公司最高55.5万澳元的罚款。
新西兰在2015年引入“发布电子信息内容以伤害他人”的罪行,将发表引致严重情绪困扰的网上内容列为刑事罪行。新西兰在2015年制定《有害电子信息法》(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在此之前是引用不同法例的相关条文对网络欺凌行为作出检控。新西兰国会在2015年以大比数通过《有害电子信息法》。该法例将网络欺凌列作特定刑事罪行、为受影响的受害人提供广泛的民事补救措施,并设立核准机构,负责处理、调解及解决投诉个案。
在《有害电子信息法》制定前,当地根据《1961年刑事罪行法》、《1981 年简易程序治罪法》、《1997年骚扰行为法》或《2011年电子通讯法》检控涉及威胁或恐吓的网络欺凌行为。
《有害电子信息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新西兰有意见表示忧虑该法例或会窒碍表达自由。然而,新西兰人权委员会(New Zea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36 表示信纳该法例载有保障条文,可确保各项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有害电子信息法》明文规定法庭及Netsafe的行动须符合《1990年新西兰人权法案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所规定的权利及自由。此外,该法例亦订有较高的法律门槛,确保法庭的补救措施及/或定罪判决只涵盖较严重个案。
《有害电子信息法》并无明文规管在新西兰境外干犯的罪行。若涉事内容源自海外网站,但可在新西兰取覧,这或会对新西兰当地法庭及执法机关带来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有害电子信息法》,法庭可宣布某项信息违反通讯原则。据新西兰政府表示,即使法庭所作的宣布并无强制效力,但对于在新西兰司法管辖权以外运作的互联网中介公司,相关宣布仍然具有重大劝阻效用。
新加坡在2014年11月制定《防止骚扰法》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针对网上和现实世界的骚扰行为,并就此订立刑事判罚及民事补救措施。 在此之前, 根据《杂 罪(公共秩序与骚扰)法》, 骚扰行为在新加坡已属罪行, 但该法令并无列明是否涵盖网上骚扰行为。《防止骚扰法》的制定,亦是为了回应当地就骚扰受害人是否获得足够补救的关注,并赋予网络欺凌受害人寻求民事补救的权利 。
律政部在2019年建议进一步修订 《防止骚扰法》,扩大网络欺凌受害人的申诉范围;及成立专门的防止骚扰仲裁庭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以加快处理申诉申请 。 修订法案获国会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在《防止骚扰法》制定成为法例前,有意见关注到该法例是否适用于新加坡境外的网络欺凌行为。根据《防止骚扰法》第17(6)节,如受害人身处新加坡,则新加坡法庭对境外干犯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辖权,可审理有关案件,及发出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因此,《防止骚扰法》能够涵盖境外罪行,处理海外起底行为。与其他海外地方的情况相似,如互联网中介在境外运作,或会对新加坡的执法构成困难。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立法会议员林新强接受《香港01》访问说:“我强烈谴责一切形式的欺凌行为。然而,一个人自杀有许多复杂的原因。 在没有充分和真正了解这一悲惨事件背景的情况下,我不适合对这一具体案例进行评论。”
《香港01》曾经联系前保安局局长、香港立法会议员黎栋国。黎栋国称,“不清楚那个个案,不评论了”。而前保安局局长、立法会议员、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立法会议员、执业大律师、有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资格的容海恩没有接受访问。截稿前, 保安局、教育局、 立法会多位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尚未就报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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