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用音乐由平台主播摊分版权费 付酬标准出炉最高年费1万元
本月初,游戏主播PDD(真名刘谋,前英雄联盟职业选手)因在直播期间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一度遭作曲家张宏光起诉索赔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最终和解。
在网上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受到关注,但版权付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
昨日(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的公告,提出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其中电商直播每年最高收费10000元(人民币,下同)。
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
其中,泛娱乐类直播付酬标准分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及“背景音乐使用”,前者每年、每季度、每月收费为300元、83元、29元,后者为100元、26元、10元。至于电商直播付酬标准,每年、每季度、每月收费则为10000元、2777元、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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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报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介绍,收费标准要考虑几个因素,包括对音乐的使用方式,对音乐的依赖程度以及主播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在国家版权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同最高法相关人士、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直播平台代表等,从去年11月开始,共进行了三轮费率协商。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也有部分平台对试行的部分标准存在分歧。
有互联网平台主播介绍,一般会从音乐软件上搜索免费的音乐,再通过蓝牙在直播间播放。对于直播间音乐版权收费问题,有主播认为平台应该承担一部份或全部的版权费用,“因为本来这个收益,平台不就已经扣去一半了吗。比如说别人刷了礼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延虎指出,主播在直播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是属于侵权行为;另有主播设置直播回放功能,令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翻看,此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即使作为会员付费下载某首音乐作品,亦不能将它任意扩展到商业用途的范围,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欢庆表示,网络平台与集体管理机构签下付酬的协定后,音乐库等于向主播开放,主播可以低成本获得音乐资源,“如果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协同,那可能对整个网络生态的发展其实是有一定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