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倒车意外碾死两岁儿 未遭司法追究还获赔百万保险
上海男子吴先生去年8月驾车撞毙两岁儿子,事后,吴先生夫妇选择起诉保险公司,并获赔百万余元。此案近日在内地网络引发争议,不少网民震惊于加害者转身成了受益人。但有律师指出,由于在该案中,吴先生并无杀子骗保的动机,因此不致引发“杀子骗保”的模仿效应。
据《中国新闻周刊》等内地传媒报道,上海的吴先生(化名)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在倒车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旁玩耍,不慎将他碾过,后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吴先生夫妇选择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388,840元(人民币.下同,依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最终获赔百万余元。
该案近日引发网络热议。案件中,吴先生既是侵权者,也是受害者的父亲,即受害者的继承人之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由于案件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由此难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会选择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因孩子的死亡已经重创全家人的身心,不忍加刑于他们。”
至于吴先生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负担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者操作不当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要过错,死者父母疏于监护亦有一定责任,而该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肇事者(死者父亲)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涉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以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或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两项保险限额内分别赔付11万元及10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随后上诉,但遭驳回。
此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责任虽属于司法裁量范畴,但肇事者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引发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吴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有不少人担心,这一判决起到的效应或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网民担心,本案的判决或会引导部分人利用这一“漏洞”。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沛霖指出,尽管当今社会“杀妻骗保”、“杀子骗保”现象的确存在,但通常来说,“杀子骗保”的现象一般是孩子身患残疾或重大疾病或行为人有其他非法意图,但本案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父亲没有杀子的动机和事由,从立法的角度,为避免模仿效应,可以适当降低儿童意外身故的理赔数额。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亦表示,这一判决不会引发“杀子骗保”的模仿效应,因为根据闭路电视画面,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客观证据,足以判定肇事方是故意还是过失为之。
对于保险公司被判赔,仍有不少网民表达不同意见:
“不应该赔,存在道德风险。未成年人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
“赔偿明显是小事啊,检察院敢不敢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法院敢不敢判实刑才是对这些碾死小孩的罪犯真正的警示。”
“孩子在盲区玩耍是谁的疏忽?这整件事情当母亲的就没有责任吗?”
“开完先河,这种事故率就会上升,不能用钱试探人性”